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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移交:權利與責任(下)/江樂士

時間:2019-06-20 03:12:56來源:大公報

  另一項有趣的發展涉及人民陪審員,他們與香港的陪審員並無不同。雖然這項制度最初在上世紀50年代引進,以讓公眾在司法程序中有發言權,但2018年頒布的《人民陪審員法》賦予他們在審判中與法官平等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這個做法是「為了實現司法民主」,雖然他們通常坐在三人組成的合議庭上,但在較嚴重的案件中,他們也有資格參加通常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雖然陪審員不能就法律問題進行投票,他們仍可討論這些問題,可以與法官一起就「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的事實問題進行投票。順便說一句,當保安局修例建議的批評者被問及人民陪審員在刑事審訊中的作用增加,會否讓他們感到有所保障時,他們的表情變得呆滯,很遺憾的是,對內地刑事司法制度實際進步的無知,引發了這麼多的爭論。

  此外,內地近年來的司法水準也有了很大的提升。雖然直到大約20年前,法官幾乎沒有接受過法律培訓,但這種情況現已改變,任何想要成為法官(或檢察官或律師)的人,都必須通過艱難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及另外一項法官考試,這極大地提高了司法水準。這些新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當中,有許多人也曾在其他地方學習法律,通常在英國、德國或美國,也包括在香港,他們熟悉西方的刑事司法概念,這無疑對他們的工作產生了影響。

  修訂設有額外保障措施

  不過,在聽取人們的關切後,政府明智地同意,除了《逃犯條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障措施,還可以增加額外的保障措施,因為法案允許政府「進一步限制逃犯被移交的情況」。因此,可以要求引渡請求方就特別移交安排提供符合一般人權保護的保證,包括無罪推定、公開審訊、法律代表、盤問證人的權利、不依賴脅迫證詞和上訴權等事項。事實上,香港現有的許多逃犯移交協議,包括與印尼、斯里蘭卡和菲律賓的移交協議,都已包含被要求引渡方如果被置於「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義務」的境地,就可以拒絕移交逃犯的保障措施。

  當然,這一點的重要性在於,根據《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其中就包括公平審訊的保障和上訴權。例如,與澳洲的協議就有拒絕移交逃犯的其他自決理由,包括犯罪發生後經長期拖延才提出引渡請求、與年齡、健康或個人情況有關的人道主義理由,以及微不足道的罪行等。此外,為了減輕人們的顧慮,通過特別移交安排,可被移交的罪行嚴重程度門檻將從一年提高到七年,這雖然不理想,但受到工商界的歡迎。

  至於行政長官的角色,香港已有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同的既定機制。一旦收到移交請求,行政長官將根據案件的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請求方提供額外保證。如果這些要求被拒絕,案件將此結束。如果要求得到滿足,通常會發出繼續進行的許可,當然,除非移交令不合法,或實際上不能作出這樣的決定。行政長官毋須決定支持該項要求的證據是否足夠,而只須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裁判官決定案件的表面證據確鑿。如果行政長官發出繼續進行的許可,這可能會受到司法審查的挑戰,而這又是另一項保障措施。

  這個程序一旦啟動,司法審查就開始了。如果下達了羈押令,囚犯可以通過尋求人身保護令,及至終審法院的上訴權利,來提出挑戰。在法院下達羈押令後,案件會交回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可以批准移交,也可以基於人道主義理由拒絕移交。同樣,行政長官批准移交的決定,可以通過司法審查來挑戰。因此,在每個階段,行政長官的行動都可以在司法上進行審查,這是這個制度的優點之一。

  雖然有人擔心中央政府可能會指示行政長官交出嫌疑人,但這個想法很奇怪,最主要是因為不能以這種方式繞過既定的法律程序。是法院而不是行政長官決定是否應該發出羈押令,如果嫌疑人被釋放,行政長官便無法下令移交。無論如何,我不相信中央政府會向行政長官發出非法指示,情況應該是恰恰相反的。由於案件的敏感性,我相信它會竭盡全力確保正確程序得到遵守,並避免做任何可能使行政長官陷入不利位置的事情。

  證明香港是負責任成員

  有人建議,一旦逃犯被遣返內地,任何保證都可能會被忽視。但我認為,內地法院知道人們對案件的興趣,實際上會更加努力,盡其所能確保逃犯在遣返後得到適當對待,已有先例支持這一觀點。畢竟,內地和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充分理解如果逃犯沒有按承諾得到公正審訊,它將喪失他人的信任,可能危及它日後的引渡請求。

  此外,現已有55個地方與中國簽署了引渡協議,其中約有40個已生效。當中包括九個歐盟成員國,其中保加利亞(因腐敗被通緝的姚金琦)、法國(因貪污被通緝的陳文華)、意大利(因盜竊被通緝的張姓逃犯)和西班牙(218名台灣電信詐騙嫌疑人,其中94人經過兩年司法程序後,剛在本月6日遣返北京)最近已經毫無問題地將逃犯遣返中國,這使得歐盟對保安局修例建議公開表達關切讓人更感意外。即使沒有這樣的協議,美國(因欺詐被通緝的余振東、因賄賂被通緝的楊進軍、因違反個人權利而在紅色通緝令下被逮捕的朱姓逃犯)和加拿大(因走私被通緝的賴昌星)最近還是遣返了中國逃犯,儘管他們的未來待遇必須得到保障。所有這些情況,中國都履行了要求提供的保證,公正的觀察家可以得出結論,內地政府對於從香港遣返的任何逃犯也會如此對待。

  總的來說,《基本法》第5條列明的「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50年不變」條文將在2047年屆滿,沒有人確切知道在這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毫無疑問,有一些人會認為,「一國兩制」已經完成進程,不應該繼續下去。不過,我想這裏的每一個人都希望我們目前的安排能夠在2047年之後維持下去,但如果香港證明自己是國家的一個負責任成員,願意承擔打擊罪案的責任,這種情況持續下去的可能性會大得多。

  (註:本文是作者於6月11日在「引渡法與人權:香港政府法案是否為我們的權利提供足夠保障?」研討會的演講,原載《中國日報》6月12日,吳漢鈞、黃金順譯。小題為編者所加)

  香港大學法學榮譽教授、香港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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