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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看事實 暴力勿縱容\關 昭

時間:2019-06-18 03:12:12來源:大公報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昨晚會見傳媒,表明早前金鐘事件為暴動的說法,是指當日有部分示威者行為干犯暴動罪,包括向警方擲磚、鐵支及推鐵馬等,並非指整個公眾活動是「暴動」,沒有參與該行為的示威者毋須擔心,強調尊重市民和平、理性表達意見。他透露,截至昨日拘捕了十五人,當中有五人涉及暴動罪。

  警務「一哥」昨晚的這一回應,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眼前,一些人正在利用「暴動」二字大做反面文章,企圖進一步挑動市民對立情緒,抹黑警方,後果是十分惡劣的。

  首先,所謂將金鐘衝突事件「定性」為暴動,從來都只是反對派和亂港傳媒《蘋果日報》的說法。香港是法治社會,警方執法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如示威遊行集會出現何種情況才可以使用哪一種武力以控制場面維持秩序,都按「本子」辦事,不是由哪一個人說了算。事件性質、暴動與否,是由當時現場客觀情況和參與者的行為所決定,而非由個別人包括「一哥」個人憑主觀愛惡而決定其性質,所謂「定性」的說法是不實的。

  而當日現場事態可見,激進示威者有沒有對警方防線發動衝擊?有沒有向執法警員投擲磚頭鐵支、自製汽油彈和推撞「鐵馬」?有沒有堆放路障阻塞幹道交通?這都是市民目睹和不容置疑的。

  在一場參與人數如此眾多、暴力程度如此激烈的公眾集會中,警方採取一些低度武力是不可避免的,不去譴責部分激進示威者用暴力手段破壞社會秩序和安寧,不去關注這種暴力行為以至網上暴力欺凌的盛行,反而去渲染什麼「暴動定性」,把矛頭指向執法者,最終受害的只會是市民。

  個別激進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可能已經干犯暴動罪,必須交由法庭審訊和裁決,被告行為性質不會因其「口號」如何「正確」、也不會因為特首收回修例及向市民道歉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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