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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審」是治外法權的變種/陳光南

時間:2019-05-13 03:17:39來源:大公報

  香港美國商會率先透過一份反對派報章和一份本地英文報紙,高調宣稱曾經在3月4日向特區政府保安局發出措辭強硬的「意見書」,反對特區政府對逃犯條例的修訂,理由是「內地刑事程序存在嚴重缺陷,包括缺乏獨立司法,任意拘留,缺乏公平審訊,限制接觸代表律師和惡劣的監獄條件,可以任意將與外資的商業糾紛變成刑事化處理」雲雲,提醒特區政府不要修訂該法例;接着,香港便有人提出了所謂「港人港審」的主張。其核心就是內地司法根本實在太不文明、太落後、太野蠻,根本不配審訊在內地犯了罪的香港人,因此,只能夠「港人港審」。

  這種論調,其實不過是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時期的治外法權變種,把香港變成了一個割離了母體的獨立的政治實體,讓香港享有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損「一國」尊嚴

  全世界都清楚知道,任何一個國家都擁有主權,包括了在其國境內的司法管轄權,任何人在其國境之內犯了該國的法律,就要由這個國家的法庭進行審訊。治外法權是剝奪了弱國的本地法律司法權,通常是強國欺負弱國結果。例如,一個甲國公民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權,那麼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審判。有一種情況:治外法權通常是互相給予的,主要包括:外交豁免權。如果外交人員觸犯了駐在國的法律,就可以獲得豁免權,不會受到駐在國法庭的審訊,最多是被宣布為不受歡迎人物,驅逐出境。還有一種情況,治外法權過去常授予外交人員以外的外國僑民。這是西方列強使用武力侵略中國的產物。

  19世紀,西方列強曾經在中國、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國執行治外法權。其理由是這些國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沒有公平審訊,西方國家乃單方面採取方法保護僑民的權利。因此西方的領事被授予處理所有與本國公民有關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權力,即領事裁判權,即「美人美審」「英人英審」。這些權力是陪同着不平等條約而建立起來的。中國人民推翻了滿清之後,要求廢除所有的不平等條約,北洋政府管治時期,爆發了震驚中外的五四運動。之後,當時的中國政府進行了國際交涉,1943年1月到1944年4月,先後有美國、英國、比利時、盧森堡、挪威、加拿大等6個國家與中國簽訂條約,取消在華治外法權及有關特權。

  新中國成立之後,不承認所有不平等條約,要求所有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尊重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再沒有國家可以在中國的土地上,享受治外法權,維護了主權獨立和民族尊嚴。

  今天香港已經回歸中國,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絕對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僅是中國中央政府管治下的地方政權,因此,更加沒有資格享受治外法權,更不允許地方政權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法制落後,推行什麼「港人港審」。提出這樣建議的人,居然有人是建制成員的一部分,他們完全缺乏國家主權和尊重社會主義制度的觀念,更加對於屈辱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時代的中國歷史毫無認識,實在令人慨嘆。他們應該補課,重溫什麼叫做治外法權的歷史,重新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有資格繼續執行建制內的工作。

  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或稱為審判權,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我們講「一國」,在解決內地與港澳地區刑事管轄權衝突問題時,就必須始終堅持國家統一和主權完整的原則。港澳地區的自治權力再大,也是中央政府授予的,而不是其自身所固有的;解決刑事管轄權衝突時,應將維護國家統一置於首要地位,也要尊重香港高度自治下的審判管轄權力,而不能片面強調香港的獨立性。內地與港澳地區刑事管轄權如果出現糾紛,是同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的區域間的刑事管轄衝突,沒有涉外的性質,也不具有國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特性。

  根據香港普通法的規定,香港刑法的效力通常只及於在香港發生的犯罪行為,除非有特殊的個別的法律條文的規定,一般沒有域外管轄效力,所以,香港在法制原則上,絕對不可以違反「沒有域外管轄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可以進行「港人港審」;在香港以外發生的犯罪案件,除非有個別的成文法授權,香港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可以說,香港法律對刑事案件採取的是比較嚴格的屬地管轄原則。

  商界往內地一直無虞

  與香港刑法規定的不同,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均採用屬地原則。屬地原則的含義是:任何在本國發生的犯罪行為,不管行為人具有哪一國的國籍,均應適用本國刑法,獲得外交特權或豁免權的外國人除外。香港人回到了內地,就應該遵守內地的法律。如果在內地犯了法,逃回了香港,就要視有關罪名對香港普通法是否也屬犯罪,根據逃犯條例,政治犯都不會被引渡到中國接受審訊。

  另外,普通法的罪名有一千多項,只有三十七項列入逃犯條例,經過香港地法院的檢驗,逃跑回來香港的罪犯如果在香港法庭審訊,有足夠的證據,一樣會定罪的,那就要遣送回犯罪的區域,即內地審訊。有人擔心,在內地可能聘請不到律師,或者得不到親人探望,在香港法院聆訊期間,就應該向香港的法院提出,要求得到香港法院保護。香港法院就有責任同內地的對口部門「講數」,內地對口部門答應了有關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才會進行移交。

  有一些商界人士,很害怕接受內地法庭的審訊,要求「港人港審」,但他們忘記了一個根本的現實,他們的業務需要他們不斷地來往於內地,長期以來,內地公安部門都沒有拘捕他們,證明他們不會被引渡到內地進行審訊。因為,內地公安部門趁他們回外地視察業務或者談判的時候,完全有很多機會進行拘捕,犯不着使用更加複雜、成功機會並不高的逃犯條例。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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