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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逃犯條例》修訂應該盡早通過\孔永樂

時間:2019-05-11 03:17:57來源:大公報

  近日,《逃犯條例》修訂引起爭議。當中的主要原因在於,個別人士認為內地司法制度不如香港,特區政府不應將疑犯移交至內地。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合理。

  理念上,建立法治社會並不是單憑口號,抑或每條法律條文是否寫得盡善盡美。判斷法治社會的標準在於,當罪行發生時,執法部門能否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調查搜證、拘捕疑犯,法庭的審訊過程是否嚴格公正,能否將罪犯依法治罪。同時,法律必須具威懾力,防止同類案件再次發生,以影響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如果要建立一個法治社會,我們需要真正實踐起來,而不是光談辭藻華麗的法律及法治精神。

  香港絕非「獨立政治實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簡單易明理念,但實踐起來卻非常複雜。這不單涉及主權、司法管轄權、法官審判的過程,還包括人性。現時,有人建議以「外人移交,港人港審」的方式,由香港法院審理香港人涉嫌在境外的刑事案件,取代修訂《逃犯條例》。

  首先,為何香港人在外地犯下嚴重罪行後,會有特權避過當地法庭返回香港受審呢?對於香港人而言,這當然是有好處,疑犯面對較為了解的法律環境,更容易找律師幫忙。單從這層面看,「港人港審」一定比引渡至其他地區審判更好。然而,境外地區將如何看香港人及香港法律?他們會覺得這種「域外法權」公平嗎?

  提出「港人港審」方案者,是引用中法兩國在2007年簽署的《中法引渡條約》,條約列明:「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

  然而,香港已回歸國家,為何一個港人在內地犯法,內地有關部門不能要求特區政府移交疑犯呢?如果實行要求「港人港審」,又是否仍將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政治實體」呢?

  有人認為內地的法治水平和人權紀錄不及香港,故反對修訂並支持「港人港審」的建議。不過,我們是以什麼標準判斷內地法治水平較低呢?

  法治本身涉及法律、各級法官、律師等複雜的因素。另一方面,各地的法律及法官等都會因時間而有所改變。若將內地法律說成「人治」,英美香港是「法治」,這都是過分簡單,甚至偏頗的描述。例如,有人認為美國的法治水平高,但現實是美國黑人入罪率一般較白人高,達官貴人更容易避過法律制裁,美國法院亦不時出現判錯案,甚至是冤案。

  「港人港審」不符法治精神

  再者,每個地區的法律體系都受文化及習俗所影響,歐美社會文化與中國傳統不同,中國歷史上並非重視英美國家所宣揚的個人自由觀念。如我們強要將歐美法律與中國法律互相比較高低,這只會得出一個錯誤的結果。

  重要的是,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為何在「一國」之下,在內地犯法的香港人,可享有留在香港受審,毋須移交內地的特權呢?內地警方近年向香港移交了約170名疑犯,而香港方面卻從未向內地移交疑犯。這在法律上根本是不對等、不公平。即使完全站在香港整體社會利益出發,因法律漏洞令香港變成「逃犯天堂」,逃犯中可能包括殺人犯、盜竊犯等,試想像,這情況會為香港帶來何種程度不安?台灣殺人犯疑犯現時雖然在香港監獄服刑,但他最快10月便刑滿出獄,屆時他便可以自由前往台灣以外的世界各地,避過法律制裁。香港經常自稱為法治之都,但現時竟然可以將法律漏洞視若無睹,置香港的人身安全不顧,正義也未能伸張。這也是難以令人接受的事情。

  有意見認為,上月有近3萬人參與反修例遊行,政府應順從「民意」撤回修例。首先,人數較多可以因為不同原因,例如主辦單位積極動員,或不滿「佔中9人」罪名成立,更多的是對修例不甚了解,被反對派煽動上街。從近期立法會重現亂象來看,可見香港法律仍未能達到穩定社會的作用。

  此外,特區政府自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法例細節並沒有變得愈來愈強硬,相反是不少細節反而變得更為寬鬆。例如,政府主動剔除9項與個人及商業罪行有關的罪行,只納入37項罪類,並只適用定罪判刑可達3年以上的罪行。由此角度看,政府讓步的結果或令對方的叫價更高,故此更組織多次遊行及提出更多的反建議。這已超越了法律良知及社會公義的討論,變成爭政治利益的談判。

  法律是否公正合理,視乎裁決能否令大多數人感到心悅誠服,以及是否有效阻止其他人再度犯罪。我們不能口講公義,但在現實裏卻根本未能實踐。《逃犯條例》修訂合情合理,國家的底線及尊嚴也沒有可以討論的空間,不然日後香港公眾對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尊重。若然我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必須應該盡早通過《逃犯條例》修訂。

   城市智庫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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