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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焦點 捨近圖遠/方靖之

時間:2019-05-10 03:18:13來源:大公報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前天召開記者會,再回應《逃犯條例》修訂的細節,逐一回應和反駁各方就修例提出的多項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是為了堵塞法律漏洞,彰顯社會公義,應該按照本港法律傳統和原則辦事,解決懲治罪犯有法可依的迫切實際需要。但現時坊間提出賦予香港法庭「域外法權」及「港人港審」等建議,都沒有對準主要問題:即針對現時《逃犯條例》漏洞而作出修補,反而捨近圖遠,以更大爭議取代修訂建議。事實上,「域外法權」「港人港審」都不具可行性,處理不到這次台灣殺人案,也解決不了法例漏洞,各界應返回修訂本身,提出務實可行建議,勝過現時各說各話,轉移焦點。

  不能貿然改變「屬地」原則

  有立法會議員、法律學者針對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不同建議,包括修改《侵害人身罪條例》、《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賦予本地法院審判港人在海外謀殺和誤殺案件的權力。對此,鄭若驊司長指出,有關建議不能解決和處理台灣殺人案,亦不符合香港司法傳統。因為香港慣常行使「屬地」原則,相關罪行需於境內發生,才可行使司法管轄權。如果改變這個慣常原則,會為法制帶來根本性改變;而且,若擴大域外司法權處理殺人案,在取證方面亦難免遇到困難。

  所謂「域外法權」,是指將本地的法院管轄權延伸至域外。不少國家及地區都設有「域外法權」,而最常行使有關權力的就是美國。但「域外法權」不是沒有爭議,「域外法權」某程度是一種管轄權延伸的表現,必定影響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司法主權。按照國際法,各國應通過《海牙取證公約》或雙邊渠道向其他國家提出司法協助請求,但美國卻傾向直接行使「域外法權」,甚至多次以美國的國內法要求其他國家進行引渡,例如孟晚舟事件正是美國濫用「域外法權」的明顯例子。

  香港一直沒有「域外法權」,而是沿用「屬地」原則處理刑事案,現時要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涉及到香港司法制度的根本性改變,尤其是大幅改變香港刑事法制度,根本不可能一時三刻有結論。現時當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一是為了填補現時香港與內地、澳門、台灣缺乏引渡協議的漏洞;二是處理台灣殺人案中,將疑犯引渡到台北受審的問題。要處理這些問題,應該聚焦於《逃犯條例》修訂,而不是貿然走去改變香港的刑事法制度、改變一直以來的「屬地」原則。而且,香港的刑事法一貫不設追溯期,就算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也無助處理這宗台灣殺人案,無助為受害人討回公道。

  「港人港審」違背「一國兩制」

  至於近日坊間有不少討論的「港人港審」,正如鄭若驊司長指出,建議有三大不可行:一是同樣面臨刑事追溯力的問題,不能追溯去年的台灣殺人案。二是涉及更大的法律修改,要將《逃犯條例》中包含的46類罪行全部轉變成為「港人港審」的情況,對香港的司法是制度性的改變。三是操作時有實際問題,比如取證、檢控時期對證據的不同處理以及檢控人員需要遵從的規則等。這說明「港人港審」與所謂「域外法權」在實行上都不具有可行性。

  更重要的是,「港人港審」與「一國兩制」相違背。「港人港審」參考了中法兩國在2007年簽署的引渡條約,當中提到「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然而,這種安排主要是國與國之間的協訂,而不會是「一國」之內的安排。香港是「一國兩制」下國家一個特別行政區,在「一國」之內怎可能採取這種國與國之間的「不引渡」模式?這顯然與「一國兩制」的精神相違。在政治倫理、法律精神上都缺乏可行性。

  固然,外界對於修例有意見是正常,勝過如反對派般一味否定、「為反而反」,但提出建議應該有三個前提:一是要能夠解決當前問題,也能夠填補現時引渡漏洞;二是建議應按照本港法律傳統和原則辦事,重點放在修訂《逃犯條例》上,而不是另搞一套,另起爐灶,這只會引發更大爭議,更加不利於凝聚共識,堵塞漏洞;三是不應用「有色眼鏡」看待內地的法治和司法制度,對移交逃犯到內地受審杞人憂天。

  不少國家都與內地簽訂移交協議,說明司法制度不同不會影響對逃犯的移交。而且現時當局的修訂對於引渡作出了大量的保障,對於人權的保護只有加強而沒有削弱。一些人不斷炒作所謂內地法治問題,好像將犯人引渡到內地就會受到不公平審訊,這不但是妄自尊大,更是用「有色眼鏡」看待內地,以這樣的思維出發,所提出的建議自然不具有可行性,提了也是徒勞。

  修訂《逃犯條例》具迫切性,現時討論更應聚焦於修訂本身,實事求是的討論問題。反對派巴不得橫生枝節,巴不得修訂有更多的爭議,從而將修訂拉倒,身為建制派有必要跟隨其指揮棒起舞嗎?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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