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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逃犯條例》沒有法律妥協空間/鄭赤琰

時間:2019-05-06 03:17:54來源:大公報

   近日有法律學者倡議在修訂《逃犯條例》時,增加「港人港審」等額外移交限制。這個倡議有人提出反駁,指出其好幾點不實際不可行,包括「如何確保毫無疑點下引進所有人證物證令犯人入罪?」、「如何執行他國刑法」、「刑事行為是每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內部事宜,屬於地方主權的一部分,任何國家都不會輕易接受他國操控。」

  「港人港審」不合理不可行

  有關反駁指出是「港人港審」既有技術的難行性,也有主權的侵害性,而「港人港審」加入修例的倡議還涉及更多更嚴重的問題,本文誠就其他問題論述如下:

  第一,香港的政治生態早在滿清末年已形成,當時有革命家藉着港英政府管治香港而清廷管不了,遂在香港謀劃推翻滿清的革命活動。這種企圖在香港顛覆內地政府情況至今仍一直發生,可是內地政府從沒開放過「港人港審」。遠的不說,上世紀八十年代港人劉山青涉嫌在內地從事顛覆活動被有關部門扣留,當時英國國會有議員質詢外交部為何不對劉作出外交保護,時任外相的答覆是劉山青持回鄉證返回內地,而中國政府一向不承認港人的英籍民身份(否則便等同默認「不平等條約」),港人持回鄉證等同接受中國國民身份,因此英政府無權交涉。

  既然港英時代已實行了多年的慣例:港人在內地犯法被捕,由內地法院審訊,這個慣例已說明港人犯了內地刑法不一定是「港人港審」。至於犯人沒在內地落網逃回香港逍遙法外,礙於內地政府不承認香港是「殖民地」,所以內地無法與港英政府簽訂移交逃犯協議,這是出於特殊的政治關係(不承認殖民地的特殊考慮),這種特殊性早在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時已告結束(即香港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基本法》第4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因此香港不可能成為內地罪犯的「逃犯天堂」,理應有修改《逃犯條例》的必要。

  更何況中央早已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作出原則性的指引,「『一國兩制』,河水不犯井水,香港照行現有制度,大陸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香港不能被用作『反革命基地』」。

  也正是因為這個指引而產生《基本法》第23條有關保護國家安全條文。根據《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政府需要自行立法保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本來可將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區實施,但中央信任特區政府有能力自行立保護國家安全。由這點可見「港人港審」這提議一旦通過,香港有可能會變成顛覆國家的「反革命基地」,要在「一國兩制」下繁榮穩定,抑或成為「反革命基地」兩者中抉擇,相信九成以上的港人都會選擇「一國兩制」,因為這選項保證了港人的全方位自由與人權。

  第二,司法自主權是世界上所有有主權的國家都擁有的權力,沒有國家可凌駕在他國法律之上,這是國際法公認的法律原則。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區政府的司法權力是國家根據《基本法》授權予,不是自有主權去行使,這是國際政治也是國際法公認的主權原則。

  維護法治不容後退

  荒天下大謬的是反對派竟然鼓吹「港人港審」要求,反對派反修例只針對內地,稱絕不能將逃犯引渡到內地。香港不是獨立政治實體,而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提出這種太過分的要求,說穿了不過是為「港獨」造成事實,因為只有「港獨」才有主權自主,才有司法自主。現實上反對派不可能爭取到「香港獨立」,只好從司法自主去建立「事實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t)。這也就說明為什麼那些熱衷搞「港獨」的團體見獵心喜,馬上埋身去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第三,表面看去,那幫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人,好似在維護港人的權益,事實上,他們的行動恰恰相反。不談法律權利則已,要談維護的話,只能將犯法與守法嚴緊區分,兩者不能區分,法治的意義便會被斷送到體無完膚的地步,這是政治學與法律學最基本的認識。新加坡已故建國總理李光耀最引為自豪的一件事,便是他在劍橋大學唸法律時,曾對大學教授指出:Law and Order(法律和秩序)的提法前後次序顛倒,應該是先有Order才有法律可言,因此李提出修正說是Order and Law才合情合理。他這說法嚴正地指出:當太多不守法的人埋身到守法的人群而能逍遙法外,社會秩序便蕩然無存,因此應先把不守法的人無法埋身在守法人群中,才會有Order,否則法律無可能有效管治,必須先在政治上堅持立法去將不守法之行為立例禁絕,才能有社會秩序。而立法的基本工作便是界定非法行為,有了法例才有可能依法執法,一旦犯法者沒法藏身而逍遙法外,便再也不會有僥幸之心,以身試法。

  現在反修例的一群,他們的爭論點不是為不犯法的人着想,而是為犯法的人排除接受法律制裁的責任,簡直不知所謂!

  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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