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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發起人是罪犯不是「英雄」/顧敏康

時間:2019-04-16 03:18:05來源:大公報

  於2014年9月底在香港發生的非法「佔領中環」(「佔中」)歷時79天,直接導致香港旅遊、零售、交通運輸等多個行業遭受重擊。當年有學者曾估算,「佔中」令香港每日損失16億港元,而首6天造成的經濟損失保守估計已達3500億港元。

  其實,非法「佔中」不僅對香港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對香港法治也造成創傷,為旺角暴亂和「港獨」勢力興起埋下禍根。對此,社會大眾一直在呼籲要依法嚴懲那些「佔中」發起人。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於4月9日作出裁決,裁定「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名被告大部分罪名成立。法庭在完成被告求情程序後,將案件押後到下周三判刑。雖然時隔多年,正義來得有些遲,但正義畢竟來臨,大快人心!

  還在扮無辜打「悲情牌」

  香港媒體比較自由,因此也常常為反對派所利用,進一步散布其顛倒黑白的言論。例如,反對派將此次法庭判罪說成是對「佔中」發起人的「秋後算帳」、「政治迫害」雲雲,有關言論實屬包庇與狡辯。違法就是違法,既然構成犯罪,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與此同時,「佔中」發起人為了製造新聞,也在法庭宣判前和求情前分別搞集會,企圖吸引和誤導公眾。他們在媒體前不僅打「悲情牌」,甚至還將自己包裝成為香港利益而付出的「義士」或「英雄」,繼續迷惑他人。

  但是,人們看到在法庭求情階段,其中一些所謂的「義士」或「英雄」卻不敢「大義凜然」了,不是提出不要被判監禁式刑罰,就是希望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更為離譜的是,他們在求情時還說自己本着對香港「愛與和平信念」,沒有私利,根本就無悔過之意。

  根據現行法例,有關罪行屬於普通法下的妨擾罪,最高可被判監七年。筆者認為,鑒於「佔中」發起人已經對香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法治創傷,只有監禁才是對這些罪犯的有力懲罰,給社會發出明確的警戒信號。

  此次「佔中」發起人已經被法院定罪,刑期也即將宣判,但是,這些發起人所提出的幾個荒謬理論還需要進一步肅清。

  第一個就是「佔中」發起人與反對派在五年前為了反對政改而拋出的「公民提名」(即由市民聯名提名特首候選人,反對提名委員會提名),吸引了不少盲目跟從者,以為這就是真正的民主。

  而《基本法》第45條明文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可見,第45條規定了特首候選人應該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然後是選民「一人一票」直選特首。但是,反對派肆意篡改這一條規定,企圖以自己創造的「公民提名」,取代《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這種突破法律底線的舉動當然無法被接受。於是,反對派進一步抹黑中央,說什麼「北京無視回歸時許下的普選承諾」,拒絕通過政改方案,令香港大多數人無法實現「一人一票」選特首心願。現在,「佔中」發起人已經被定罪,其鼓吹「公民提名」和抹黑中央的謬論也必須肅清才行。

  第二個是戴耀廷的「公民抗命」和「違法達義」論。發起人堅稱「佔中」是一場「公民抗命」運動,即使違法也是為了「達義」。其實,這些發起人提出「公民抗命」這個口號時應該知道當時的情況並不符合「公民抗命」條件,而且必須承擔違法後果,但是,他們仍然用「公民抗命」去蠱惑人心,因為只要將「佔中」說成是「公民抗命」,就可以給這場非法活動塗上「悲壯」且「神聖」的色彩,披上具有「正當性」的外衣。也只有這樣,才能鼓動那些並不太懂得「公民抗命」理論真實內涵的人們積極參與,充當炮灰。

  青年須分辨是非免遭利用

  法官陳仲衡在4月9日宣讀判決時明確指出:對法庭而言,「公民抗命」並不是抗辯的理由。換言之,違法就是違法,必須接受法律的懲罰。對此,年輕人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千萬不要將坐牢當兒戲,耽誤了大好的前程。

  「佔中」荼毒青少年,使不少香港青年深受暴力抗爭、「違法達義」歪理邪說影響。日前,代表三萬名前線警員的警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向會員發出「隨筆感想」,指出違法者以各種冠冕堂皇的藉口,對自己胡作非為的惡行加以掩飾,社會上不少年輕人因非法「佔中」發起人的煽惑而參與其中,不知浪費多少黃金歲月,有的已在牢獄之中,有的被開除學籍。林憶述,當年部分教育界人士,恃着為人師表,公然在課堂上責難父母是警務人員的學生,令小朋友感到恥辱、難堪,這些事情仍歷歷在目。林的感想肯定會引起香港大多數人的共鳴。筆者也相信,只有當非法「佔中」發起人被判重刑,那些被煽惑的人士才可能被「喚醒」。

  長達79天的非法「佔中」事實已經說明,這是反對派用「公民提名」、「公民抗命」、「違法達義」、「愛與和平」等口號包裝違法、危害社會的典型行為;也是挑戰香港法治秩序的惡劣行徑。因此,這些非法「佔中」發起人只有受到嚴懲,公義才能得到真正彰顯。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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