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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修例 反對派怕什麼?/關 昭

時間:2019-02-16 03:17:22來源:大公報

  特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就《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協助條例》提出修訂,建議將香港以外中國其他地方包括在單一個案移交範圍之內,讓執法部門可以在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拘捕疑人,送交法庭決定是否進行移交。

  根據局長解說,法庭是否信納有關罪行的證據及決定進行移交,將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有關罪行在香港是否屬於犯罪、罪行不涉政治性質,以及移交要求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提出。

  眾所周知,事情是因數月前一宗發生在台灣的命案而起,本港少女潘曉穎與姓陳男友同往台灣旅遊,入住酒店,最後被藏屍拖篋棄於荒郊,姓陳男子獨自返港。而儘管台灣刑警方面提出移交姓陳男子的要求,但囿於現行法例,故香港警方只能因陳姓男子盜用潘曉穎信用卡的罪名將他拘捕及檢控。

  面對該宗案件,不要說死者潘曉穎的家人強烈要求香港警方拘捕陳姓疑犯移交台灣,就是一般市民,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認為不將陳移交是無天理。

  當然,法例修訂不是一件小事,不可因個別案例而作出,但現行移交條例顯然存有漏洞,才會令到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機,無辜死者沉冤難雪。因此,保安局在經過周祥和審慎考慮之後提出修例建議,實在是合理和必要之舉,而關鍵在於修例是公平、公開和合法進行,目的是堵塞現行法例漏洞,而且參考外國做法,列明不可因政治、宗教、種族理由而提出及進行移交,疑犯亦有上訴權利,如此只要不是心存偏見、心中有「鬼」,又有什麼反對的必要呢?反對派議員昨日在立法會大吵大鬧,說什麼「利害過二十三條」,又說「隨時可以捉人交畀大陸」,是不是有點「上腦」了呢?一個守法市民,一不謀財害命、二不姦淫擄掠,又有誰會將他「移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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