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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速修例移交逃犯 法治公義得以昭彰/余國春

時間:2019-02-15 03:18:29來源:大公報

  去年一名香港男子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後潛逃返港,卻由於香港與台灣之間並無簽訂相互移交逃犯協定,無法將該名男子移交台灣接受審訊,有關事件凸顯了現有制度的漏洞,引來社會大眾一片嘩然。猶幸保安局經研究後,日前建議藉着修例,按需要提出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以修補相關漏洞。死者的家屬固然歡迎修例建議,希望為愛女討回公道,而台灣相關司法部門亦表明樂見其成。偏偏有些人和議員連日來一邊聲稱同情遇害少女,一邊就以種種理由反對修例,將事件政治化和陰謀化,一味挑動矛盾和誤導市民,拋出「任意移交」等危言。

  事實上,今次的修例建議,乃是當局在參考海外不同地方的安排後,建議日後改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請求,做法是為了在不驚動逃犯和公開個案細節下,容許按照請求向法庭申請臨時拘捕令,在時間及保密上明顯更切合運作需要。

  必須指出的是,有關證明書只是同意啟動程序的基礎,不等於逃犯必定被移交,程序上須先由提出申請的司法管轄區提供證據,警方和律政司經過檢視認同證據充分後,才會申請臨時拘捕令,而最終移交逃犯與否,亦要由法庭在聆訊後作出裁決,程序上可謂「關卡重重」。眾所周知,香港擁有獨立的司法體系,香港法院定能做好把關工作,公正依法審視每宗個案。

  誠然,修例意味着香港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和台灣移交逃犯,惟逃犯涉及的罪行必須符合多項元素,包括在香港與相關司法管轄區同樣構成犯罪,且屬於香港《逃犯條例》附表一載列的謀殺、性侵犯、綁架等四十六項嚴重罪行。而涉及政治性質的罪行,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政治意見而被檢控等,有關的移交請求均會被拒絕。至於在刑期方面亦有限制,例如是本港已經廢除死刑,相關司法管轄區要保證不會處決犯人,有關移交請求才會獲得批准。

  事發至今,遇害少女的家屬已承受極大痛苦,惟有些人士前述的言論和取態,不單有可能令家屬希望為死者沉冤得雪、討回公道的願望破滅,更是對司法公義和司法人員把關能力的蔑視。

  香港恐成逃犯樂園

  如果容許嚴重罪犯潛伏在香港,不止違反公義,亦會嚴重威脅香港治安及市民的人身安全。在此舉個例子,如果今次修例不獲通過,日後任何人特別是香港人,在台灣、內地以至全球多個沒有與香港簽署相互移交逃犯協定的地方殺人後,均極有可能在潛逃到香港後,大搖大擺地在香港生活。

  作為負責任的政府,絕不能對有人干犯謀殺、性侵犯、綁架等嚴重罪行視若無睹,更不能令香港淪為「逃犯天堂」。修例有助在保障個人權利的原則下,保護市民安全,避免干犯嚴重罪行的罪犯潛伏在港如同「計時炸彈」,並長遠解決現有制度的缺陷。當全球實行普通法的地方都已經陸續修訂相關條例時,香港還有理由故步自封嗎?

  可以說,修例與不修例之間,只有從速修例,才真正符合香港的法治、公平及公義核心價值。今次的修例,必然會獲得大部分理性市民的認同與支持。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僑聯副主席、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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