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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為何煽動不了反《國歌法》運動?\劉小炫

時間:2019-01-24 03:17:54來源:大公報

  《國歌條例草案》昨日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反對派昨日則分兵兩路,一路在議事廳內搞事,意圖拖到「流會」;另一路則在政府總部外示威,更強闖政府總部東翼前地。

  這些舉動既無新意也無創意,對法例的審議沒有造成任何影響。反對派這些試圖妖魔化《國歌法》的舉動,事實證明,已經發揮不了任何實質作用。六年前「反國教」的那一套繼續用在《國歌法》顯然已經過時,黃之鋒的「老政客」抽水形象,不僅引不起任何同情反而徒增市民反感。歸根到底,《國歌法》涉及到國家主權,反對立法即是在挑戰「一國」底線,更何況法例已十分寬鬆,對普通市民根本不會構成損害自由的影響。因此,對於反對派來說,陷入一個自己所設下的「困境」:不反的話,無法向死忠分子交代;反對的話,又會造成負面影響。首鼠兩端,動輒得咎,反對派此役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

  政治「爛騷」市民厭煩

  市民早料到反對派會借《國歌法》來生事。反對派所謂的「兵分兩路」,和過去手段如出一轍,但不論是氣勢還是行動,都令人搖頭。在議事廳內的一路,還是叫喊阻撓開會的「老辦法」。當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甫宣布進入程序,反對派議員隨即在座位起哄,大聲抗議高叫「反對國歌法」,並要求點算法定人數。結果,在梁君彥警告「若議員再不肅靜,我將會視為行為極不檢點,不會再警告」,也即發出可能採取行動之後,這幫反對派立即安靜下來。從這一舉動來觀察,反對派其實反的並不「真心」,不過是做做樣子,向背後政治金主交差而已。

  至於在立法會外的一路,更是寒酸。「香港眾志」的黃之鋒等數人,強行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拉出反對立法的「不歌頌的自由」標語。擺好姿勢後,「成功」獲得外國記者關注,再次延續了「年輕抗爭者」的外媒最愛包裝的煽情形象。然而,「眾志」要人沒人,要口號也沒口號,小貓三兩隻,與其說是拉橫幅抗議,不如說是在勉強完成一場「爛騷」。從此次行動,市民也可以看到「香港眾志」尤其是黃之鋒的政治能量已經跌到何種地步。這其實也不難理解,當年「反國教」,黃之鋒的「幼齒」形象成功博得同情,但當他失去「未成年人」的護身符,一切打回原形,市民發現,他和反對派中任何一個政客沒有任何本質的區別。

  反對派要妖魔化《國歌法》的企圖已經十分清楚,但正如一名民主黨高層私下慨嘆:「無論怎樣也引不起公眾興趣來」,說明這種舉動是失民心的。最核心原因有兩個。第一,在涉及「一國」主權原則問題上,絕大多數民意是不希望踩上政治紅線,不希望香港再次發生如「佔中」般的政治動盪當中;第二,《國歌條例草案》絕非嚴苛法律,而是相對寬鬆的,普通市民根本不可能會「誤觸法網」。一是大原則與反對派對立,二是無損本身自由,反對派再想怎麼煽動反對情緒,也是注定徒勞無功的。

  從此次草案的條文來看,既能說是嚴謹,也能說是寬鬆。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第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

  《條例草案》第2部是「奏唱國歌」,列明有關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及場合,這些全為「指引性」條文,並沒附帶罰則。其中包括說明有關奏唱國歌應有的禮儀的要求只適用於「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的人,可釋除公眾對「電視播放國歌時市民是否須立即肅立」等的問題。這一部亦訂明在列於《條例草案》附表3的每個場合須奏唱國歌。這些場合包括特區政府官方場合,亦包括主要行政、立法及司法人員的就職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以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草案寬鬆無損市民自由

  《條例草案》第3部是「保護國歌」,禁止不當使用國歌、歌詞或曲譜的行為,以及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並就罪行訂立罰則。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就保障合理發布侮辱國歌資料的行為(例如傳媒作公允報道(fair reporting)或教師作教學用途等)訂立條文(即《條例草案》第7條第(5)款),清楚讓市民知道這些沒有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是不會構成刑責的。

  《條例草案》第4部是「推廣國歌」,條文要求教育局局長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涵蓋範圍包括所有中、小學。《條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及電台透過現時的牌照條款,藉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廣播國歌。這兩項要求既反映全國性《國歌法》的原意,同時兼顧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實際上與現行做法相近。

  總體而言,《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市民大眾對此十分容易理解。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則需要訂下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我們相信絕大部分的市民都會尊重國歌的。因此,《條例草案》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根本不會有影響。

  黃之鋒昨日大概以為成功獲外媒拍到照片,可以繼續在社交平台上炫耀。但他不知道的是,他每一次的這種舉動,都是在消費他六年前「反國教」所積聚的僅有政治能量。他的所作所為,並非站在香港主流民意之上,而是站在他個人的政治前途。以這樣的人去反對《國歌法》,市民焉有認同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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