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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UGL事件是對香港法治的破壞\孔永樂

時間:2019-01-03 03:17:49來源:大公報

  最近,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不就UGL事件檢控前特首梁振英。事件至今擾攘4年,理應完結。然而,近日不斷有反對聲音攻擊梁振英、律政司司長及廉政公署。輿論之間似乎希望製造一種想法:前特首梁振英已經涉及非法行為,理應接受法律「制裁」。這種傾向嚴重打擊香港辛苦建立的良好法治聲譽。在穩健法治建設下,個別公民有否犯罪及犯法,應該根據客觀事實及公正的程序,而非「人雲亦雲」,依據傳媒、網絡、遊行人數甚至傳聞而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當我們試圖以主觀感受、人數及輿論代替客觀法律程序時,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在UGL事件上,梁振英在香港社會及國際輿論一直面對不利的形勢。廉政公署進行調查時,個別議員多次惡意地指控梁振英。雖然梁振英曾發出律師信警告,但由於香港有關誹謗法規的阻嚇程度不足,根本無助解決問題。反而,梁振英發律師信的行動更遭人污衊侵害香港的「言論自由」。筆者已多次撰文指出,由於港英時期遺留下來的問題,香港的法律制度如陪審團、遴選法官至大學法律學院的培訓都存在值得改善的地方。事實上,誹謗法律也需要認真檢討及根據現實情況修訂。

  外間法律意見未必客觀

  重要的是,UGL事件在2014年10月上旬非法「佔中」最激烈的時候由澳洲傳媒揭露。當時梁振英正處理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違法行為,每天局勢難以預料,「佔中」的時間、地點、人數及模式都不斷變化,特首的每個決定將影響香港七百萬市民的生計甚至前途。從常理推斷,那時候梁振英如何有時間整理及解釋,數年前與一澳洲企業簽訂協議的各項細節?經過數年調查後,律政司決定不檢控。筆者認為律政司已經解釋非常清楚,指出任何關於政府高級官員的檢控決策程序,一向是律政司內部事務,律政司不需要尋求外間的法律意見。筆者認為,這或涉及司法管轄區權力的問題。政府高級官員屬於地方內部事宜,同時案件亦涉及人事或其他敏感資訊,無可能由外地的律師「指點」香港的律政司司長是否需要提出檢控。律政司是香港特區政府轄下的司法部門,若然我們可以容許小案由律政司內部處理,但每次凡是涉及政府高級官員的重大案件都要諮詢「外間」法律意見。那麼,香港司法部門內究竟是律政司的權力最大,還是「外間」法律人士的權力更大?

  在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暴亂」中,涉案者刻意向人掟磚、竹子、燒的士,並追打襲擊裝備較差的交通警。然而,有律師讚賞煽惑者的人格,指其人不貪圖逸樂、從沒推卸作為一個香港市民的責任、為人熱誠有理想、樂於助人。是非對錯,人們自有判斷。

  另一方面,不少律師法律人士亦堅持「佔中」是「正義」的行徑,可見所謂的法律意見本質上存在不同看法。現時,個別人士堅持律政司需要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主要基於梁振英沒有受到檢控的結果。不過,筆者至今從公開資料中沒有看到梁振英違法的有力證據,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經詳細考慮及討論後,同意廉署毋須進一步調查,筆者相信這也是經過深思熟慮討論的結果。我們以主觀的印象不斷攻擊前特首、現任特首、律政司甚至廉政公署,令外界認為香港法治受「侵蝕」,這根本是對香港的無形傷害!

  律政司毋須再作無謂解釋

  廉政公署前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首長郭文緯已多次公開指出,UGL事件根本不成案,一般情況一個月就可以結案,但正正由於涉及前任特首,故相信廉政公署已對梁振英進行了「全面財務調查」,最終延長了調查時間。無論如何,本案已經完結。再者,若然我們認為現有制度無法有效防止、發現或制止枉法行徑時,我們需要認真檢討各程序及法律是否要更新修正,而非不斷攻擊調查者及調查機構。我們也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障每名公民的基本權力,避免有人刻意利用法律或廉政公署惡意中傷無辜個別人士。若然有人故意向廉政公署提供假情報或誤導情報,有關人士須同樣面對法律責任。

  從UGL事件中可見,傳媒配合政客對梁振英不斷在社會內散播主觀信息,並企圖影響香港特區政府的管治及司法制度。這由於港英政府在1987年廢除了《刊物管制綜合條例》,大大剝弱了行政首長對公共媒體的監督權力,傳媒機構及記者行業都存在各種問題。在信息發達的全球化時代,筆者不認為香港政府能重新激活《刊物管制綜合條例》,但我們需要檢視刻意破壞名譽、抹黑及誹謗的有關法律。

  最後,筆者認為特首及律政司都毋須為UGL一事再度解釋,甚至就此案諮詢外間法律意見。反之,香港特區政府要堅定維護一個廉潔及公正制度,保障不同人士在香港的經濟及政治利益,亦避免個別人士利用制度空隙「公審」政敵。香港享有言論自由,事實是神聖不可侵犯,依靠的並不是個別人士的道德自律觀,而是一套與時並進的制度來維繫。

  城市智庫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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