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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朱凱廸「港獨」立場有必要\陳學鋒

時間:2018-11-30 03:17:01來源:大公報

  朱凱迪報名參選元朗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選舉主任向他查詢五條問題,包括「是否繼續不支持『港獨』」、「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為前途『自決』的選項」等。朱凱迪已回覆選舉主任,但質疑選舉主任是否濫權。筆者認為,根據鄉郊代表的選舉條例,候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選舉主任根據相關人士的公開言行,就此作出詢問,以確定其聲明,應視為正常履行職責的做法。

  朱凱迪對選舉主任的詢問提出質疑,他認為,自己在交提名表時和就任立法會議員時皆已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認為選舉主任向他再提問是濫權、「畫蛇添足」。朱在報名時沒有簽署確認書,他曾向助理選舉主任強調,法例只要求他在報名表上作出聲明,他「唔會做多」。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提名為鄉郊地區的選舉的候選人須簽署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的一份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

  由此可見,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成為鄉郊選舉候選人的必要條件,而且,這一要求應該不僅限於簽署文件這一形式,該人是否真誠作出簽署的實質亦同樣重要。

  在剛結束的立法會九龍西地區補選中,劉小麗被選舉主任裁定選舉提名無效,其中一點,是她曾聯署一份「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的聲明,而朱凱迪亦有份聯署。

  《基本法》第一條已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擁護《基本法》就必然不可能支持任何「港獨」行為。而朱凱迪與劉小麗等人聯署的「自決」聲明,兩份聲明到底哪一份才能代表朱的真實立場?

  既然劉小麗已被裁定無資格參選,選舉主任亦有理由對朱凱迪的聲明提出疑問,並據此向當事人作出詢問。筆者認為,選舉主任的做法並沒有超出職權範圍,亦無所謂的「濫權」,反而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朱凱迪有必要清楚說明,他對「港獨」立場有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朱凱迪又質疑,自己只是參選村長,村長當選後亦沒有如立法會議員那樣宣誓就職的要求,所以選舉主任亦不應該依照立法會選舉的要求,向他提出詢問。

  筆者不認同朱凱迪的這一觀點,鄉郊代表雖然不同立法會議員,但同樣要依照相關的選舉法律完成選舉程序,既然《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有要求候選人簽署聲明,選舉主任就必須依法嚴肅對待該份聲明,這一點完全沒有問題。

  鄉郊選舉雖然只是基層的地方選舉,但同樣是香港特區內一項選舉,同樣要動用公帑,同樣須要遵守《基本法》以及本地法律。筆者認為,《基本法》和本地法律均沒有允許「港獨」的空間,香港的公帑亦不能被人用於與「港獨」有關的事項,包括不能容許支持「港獨」的人參選。

  朱凱迪雖然表明不支持「港獨」,但他支持「港獨」作為港人「自決」的選項,這與支持「港獨」無異,選舉主任應嚴格依法作出裁決。   民建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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