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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民族黨」合憲合法合理\龍子明

時間:2018-09-25 18:55:14來源:大公報

  特區政府昨日刊憲,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的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命令刊登憲報並即日生效。保安局不再容許「民族黨」無限延期申述,果斷作出決定取締民族黨,是一項既有堅實法理基礎、亦有充分事實支持的合理合法行動。

  禁止運作屬遲來的正義

  「民族黨」成立兩年多來,打出旗號明目張膽進行「港獨」非法活動,廣大市民已忍無可忍。陳浩天煽動美國向國家和香港進行貿易戰,更損害港人根本福祉。取締「民族黨」順應主流民意,大快人心!

  「民族黨」如不受法律約束及制止,鼓吹「港獨」變本加厲,「港獨」必定氾濫成災。保安局禁止「民族黨」運作,雖然是遲來的決定,仍值得肯定。與此同時,特區政府禁止「港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有待進一步提升。

  「民族黨」的黨綱狂言要趕走所謂「中國殖民者」、推翻《基本法》及要將香港「變成一個獨立的共和國」,為了爭取達到這個目標,煽動要搞「三罷」,即罷工、罷市及罷課,「三罷」達不到目標,不排除用武力。該黨還滲透校園,和「台獨」、「疆獨」、「藏獨」、「蒙獨」等外部分離勢力勾結。「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更在香港外國記者會(FCC)進行「播獨」演講,以及向美國總統特朗普發公開信,要求撤銷中國內地及香港的世貿成員身份,簡直狂妄到了極點。

  保安局三度容許「民族黨」延期申述,以至「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在申述期間變本加厲「播獨」,包括到FCC繼續非法宣揚「港獨」,並把「中國崩潰」視為「港獨」的導火線,其後陳浩天發公開信要求美國廢除內地和香港的世貿成員身份,目的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的方式,為「港獨」創造有利條件。如果當局取締「民族黨」的效率能夠提升,「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播獨」時間和空間就可以大大減少。

  雖然《社團條例》第8條第3款規定:「保安局局長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就為何不應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或分支機構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陳述,則不得做出該命令。」但第4款又規定:「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第3款則不適用。」

  成立兩年多的「民族黨」是個不折不扣的「港獨」組織,兩年多以來從未停止過推動「港獨」,陳浩天把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視為「淪陷」,把國家領導人、中央政府視為「殖民者」,如此大膽妄為、無法無天,已遠超言論的界線。警方助理社團主任在該黨成立兩年多後才建議保安局局長取締,已經嫌遲,而給「民族黨」一再延期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

  陳浩天續「播獨」必犯法

  特區政府刊憲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後,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方面,仍然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是「民族黨」被取締後,陳浩天繼續以個人名義宣揚「港獨」該如何處理。

  港澳辦主任張曉明8月15日在北京會見記者時,點名指陳浩天和「民族黨」已干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指出「民族黨」明目張膽宣揚「港獨」,招募成員和募集資金,陳浩天亦曾說要拿起武器保衛香港,事實說明「民族黨」和陳浩天是「有組織、有預謀、有行動」地從事意圖分裂國家活動,違反《基本法》和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包括煽動罪。

  《社團條例》對陳浩天以個人名義所做的活動沒有任何約束力,不應捨棄《刑事罪行條例》而單用《社團條例》。陳浩天和「民族黨」已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其煽動美國向國家和香港進行貿易戰,更干犯香港現有法例最嚴重的罪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叛逆罪,特區政府應立即檢控陳浩天和「民族黨」的煽動罪和叛逆罪。

  第二,是特區政府刊憲禁止「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是否可容忍「民族黨」在香港以外運作或繼續運作?

  2016年11月,「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和發言人周浩輝赴日,出席「南蒙古大呼拉爾台」成立大會,同時在研討會上分享香港人追求「獨立建國」的訴求。陳浩天與日、台、印、越、南蒙古等地方分裂勢力代表,成立所謂的「自由印太聯盟」,聲稱要聯合周邊地區「圍堵中國」。對陳浩天而言,與「台獨」、「港獨」、「疆獨」、「藏獨」、「蒙獨」組織建立策略性聯盟,為分裂中國做準備,這是在香港以外「協議」或策劃分裂國家,犯罪目標在香港。

  實際上,在香港以外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目標在香港,根據普通法香港是可以管轄的。在香港刑事訴訟法上,這稱為域外管轄(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普通法雖然着重屬地管轄,但也可以行使域外管轄。因此,特區政府刊憲作出命令禁止「民族黨」運作,應該包括禁止「民族黨」在香港和香港之外運作或繼續運作。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創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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