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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香港民族黨」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李文俊

時間:2018-07-20 03:17:08來源: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根據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考慮行使局長權力,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這是九七回歸後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禁止「港獨」組織運作,可見特區政府對觸碰國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嚴厲打擊「港獨」態度堅定。

  警方及保安局經過長期搜集資料,已有確鑿的證據,發出的文件多達700頁,羅列了「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在「民族黨」建黨至近期的言行,詳細列出該黨如何透過宣揚信息和具體行動,危害國家、破壞社會安全和公共秩序。「民族黨」公開主張「港獨」,其綱領第一條就是「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多次宣傳其「港獨」理念,進入校園、擺街站、接受媒體訪問、出席論壇、社交媒體發放等,組織目標對象更是青少年及學生,甚至言論中還表示為達到「港獨」目的不惜流血,鼓吹以暴力武力抗爭。大量證據已證明「香港民族黨」是有計劃、有行動的推動「港獨」,其影響惡劣,絕不可放任。

  反對派以「民族黨」只有少數人參與,政府「小題大做」為由抗辯。據了解,「民族黨」成員為十人以上百人以下,雖無註冊為正式社團,但《社團條例》第二條已規定「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就可以視為社團,故「民族黨」仍需受《社團條例》規管。

  「港獨」言行證據確鑿

  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而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社團條例》的釋義也明確指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妄圖分裂國家、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是原則性的大問題,絕不是所謂的「小題」,亦不可大事化小,否則將助長「港獨」不正之風。

  而反對派所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遭到侵害」亦不成立。《香港人權法》第十八條表明,若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結社、言論自由等即受到限制。港人依法享有基本自由和權利,但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行徑,已不是可以以自由為藉口作包庇。

  國家好,香港才好。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觸碰「一國」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實施「一國兩制」的決心不會動搖和改變。取締「香港民族黨」,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是拔除禍港亂港的毒瘤,對「港獨」組織及行為也必定是一個震懾,依法遏制「港獨」不法、不正之風,維護國家安全。

百仁基金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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