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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提請釋法是維護國安彰顯法治的必要舉措

時間:2022-11-29 04:23:27來源:大公报

  中央政府依據香港國安法向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就香港特區履行國家安全職責等情況提交報告。行政長官李家超立即組織研究落實,同時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建議。行政長官的決定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彰顯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和對法治的堅守,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必須指出,堅定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法治的憲制責任和必守底線,也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法定責任。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僅無損香港的法治、無損普通法制度,更有利於鞏固強化法治根基,對於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黎智英以「專案認許」的方式申請聘用英國大狀,經過原審、上訴及終審,紛擾多時。昨日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律政司上訴遭否決,意味着外國大狀可以代表黎智英。這一判決引發各界的高度關注,事實上,早前高等法院的判決,同樣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各界強烈質疑。關鍵原因在於,各界認為法院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也沒有充分認識到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對相關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對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風險。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迅速結束了香港社會動盪局面,有力推動了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有力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但樹欲靜而風不止,外國勢力從未停止過對香港的干預和破壞。例如,美國國會的一個組織發表報告,公然點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對法官進行赤裸裸的安全威脅。而大量外國的反華政客,更是千方百計阻撓相關案件的審訊,還揚言要對律政司檢控官、國安法官進行制裁。這是對中國內政及特區事務的粗暴干涉,是對法治原則和精神的肆意踐踏。

  本案中黎智英被控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當中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因素,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儘管他目前仍未「定罪」,但如果任由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相關案件,可能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挑戰。

  事實上,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指出,有關風險包括策劃、串謀、勾結、提供資金及其他準備工作等,這些行為早期階段潛伏發生且不易被發現,例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因此,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在香港現行制度下,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這些潛在風險不僅僅在於某一案件的判決,而是關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局,不可不察。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規定,特區國安委必須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實踐中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解釋。香港國安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本法的唯一解釋機關。

  基於當前存在的制度漏洞,以及維護國安的現實需要,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相關問題。這一決定,絕非有些人所稱的「破壞法治」,恰恰相反,這體現了依法治港的精神,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彰顯了對法治的高度堅持。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堵住制度漏洞、化解國安風險、維護法律公正的必要之舉。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分別涉及居港權、政制改革、特首任期、外交豁免權、公職人員宣誓等問題,特區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都曾作為釋法的主動提請者。實踐證明,每一次人大釋法都為香港解決了重大問題,平息了紛爭,凝聚了共識,推動了香港發展和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已經成為香港回歸後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舉措和堅實保障。此次釋法將釐清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確保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的貫徹實施,意義重大。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中央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負有維護國安的憲制和法定責任。「一國兩制」是香港最大優勢。中央完全支持香港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保持普通法制度,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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