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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評/司法接受監察 體現權力制衡

時間:2020-09-30 04:23:17來源:大公報

  香港司法亟需改革系列評論之四

  司法女神蒙住雙眼,寓意六親不認,大公無私。然而,具體負責審案的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是人就不可能不犯錯,接受監察是應有之義。香港法庭屢現荒唐判決,嚴重挫傷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原因就是司法不受監察,儼如獨立王國。這種不正常的現象,非改革不可。

  有人錯誤地認為,監督司法就是干擾司法,違反基本法有關「司法獨立」的規定。這樣的說法屬於誤導,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審案時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但這並不是說,司法機構不受監督、司法制度不可以改革。

  世上不存在不受監督的權力,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獨裁」。司法之上,還有天空,這個「天」,指的是中央及特區政府對司法機構有監督權,社會不同持份者亦有監督權。這些權利不能被忽略、不容被削弱。

  先說中央的監督權。香港特區的一切權力源於中央授權,司法權亦不例外。譬如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個「備案」是實質性,中央完全有權否決有關任免的建議,體現了中央對香港司法的最高監督權。

  再說特區政府的監督權。基本法第四章講述香港特區「政治體制」,行政長官單列一節,其次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這就意味着,行政長官既是行政首長,亦是特區首長,是「雙首長」,是聯繫特區與中央的紐帶,有人形容特首「超然」於三權之上,雖不中亦不遠。特首不僅有權委任法官,而且國安法落實後,特首有權挑選若干名法官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這些例子說明,特區政府監督司法的權力並非憑空而來,而是一早體現於基本法的設計之中。

  法庭的每一項判決,關乎社會公義及市民的切身利益。正因為司法是社會公器,絕對不能由少數人自把自為、獨斷專行,社會監督司法體現不同持份者的權利。如果說行政權、立法權必須接受監督是天經地義之事,那麼何以獨獨司法權就例外?不僅不需被監督,反而可以大條道理反對合理質疑,是誰給他們這樣的權力?沒有監督的權力,如何杜絕濫權?

  在標榜「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設計在於權力制衡,監察司法早已是常識。香港司法制度沿襲自英國,回歸後實行「三權分置、互相制衡、互相合作」的體制,如何體現對司法的制衡?答案就是建立及健全監督司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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