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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評\指定若干法官審國安案件無損司法獨立─解讀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系列社評之四)

時間:2020-06-25 04:23:31來源:大公報

  特首指定若干法官負責審理涉國家安全案件損害司法獨立?近日一再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質疑,更有人形容有關做法是「聞所未聞」、「聽所未聽」。這種擔心其實是多餘的,也是站不住腳的,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案不僅合理合法,也是香港實施多年、行之有效的慣例。

  首先,特首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負責,在維護香港的國家安全方面,特首是第一責任人。正如林鄭本人強調,她不僅是香港特區的行政首長,也是香港的首長,「雙首長制」下,指定法官名單專責特別案件完全合理。

  其次,基本法規定特首有法官任命權,這個任命是實質性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委任法官都是政治過程,與司法獨立不相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總統任命的。年前特朗普委任大法官受到質疑,但被質疑的不是總統委任權,而是針對被提名者的個人私德。同樣道理,也許被指定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之能力或私德可以質疑,但特首的指定權於法有據,不容置疑。

  再次,特首「指定」法官並非就單一案件指定某個法官審理,而是指定一批適合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形成一組名單。特首「指定」不可能閉門造車,而是事前一定會諮詢首席法官的意見。具體到某個案件由哪位法官審理時,則按照現有的司法規則處理,可見有關做法與傳統契合,並無衝突。

  審理國安案件,就不能不觸及法官國籍的敏感問題。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法官中有不少具有外國國籍,他們審理一般刑事案件時,與其國籍沒有關係,但當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就可能出現衝突,因此社會上一直有外籍法官不得審理涉國安案件的聲音。但中央作出通盤考慮後,沒有「一刀切」,而是由特首指定一批法官來處理。這樣的安排,既避免了雙重效忠的問題,又能發揮現有法官的作用,非但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及司法公正。

  說到底,什麼才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是根據法律條文與證據來判決,不受其他方面的干預,與司法管轄權及由誰來指定法官審案沒有必然的關係。專責國安案件的法官,將來也是獨立審判,特首不可能幹預,所以並不違反司法獨立的原則。

  其實特首指定法官並非新創設,而是早有先例可循。負責調查南丫島撞船事件及鉛水事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截取通訊及監察委員會、競爭事務審裁處的主任法官,由特首指定;因拒設投票「關愛隊」而備受批評的選委會主席馮驊,由特首委任。商事仲裁案件由於其專業特殊性,都有預定的法官名單;家事法庭處理家暴糾紛,也是指定法官處理。這些做法行之有效,早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從來沒有人質疑過,為什麼現在就有人質疑了呢?

  正如林鄭指出,有些人批評有關做法「聞所未聞」,有「少少孤陋寡聞」。同樣道理,所謂「聽所未聽」,可以說是「少少閉目塞聽」。

  本來,法律界人士對法律專業、司法獨立的理解,比一般市民深得多;對基本法的熟悉程度,也遠甚一般市民。但為什麼一項明明符合基本法有關規定、連一般市民都明白的道理,他們卻橫挑鼻子豎挑眼呢?其實,這些人是出於既得利益,揣着明白裝糊塗,故意混淆黑白,製造矛盾。情況正如去年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明明不存在香港人犯法被引渡到內地受審的情況,但別有用心者卻將修例妖魔化為「送中條例」,引發社會誤解,終致一發難以收拾的局面,也埋下今次中央為港區國安立法的伏線。

  回歸以來,到底是誰不尊重司法獨立、踐踏法治,人人心中有一桿秤。「亂港四人幫」中的李柱銘及何俊仁都是律師,鼓吹「違法達義」謬論的戴耀廷是法律學者,為阻撓國歌法通過而在立法會「拉布」長達半年的郭榮鏗是大律師,違反政治中立原則、表達反政府立場的法官也不乏其人。聲稱「暴力有時是解決問題的手段」的資深大狀梁家傑,更贏得「暴力之父」稱謂。

  反觀中央全力支持「一國兩制」,即使迫不得已為香港制定國安法,也兼顧香港與內地兩種司法制度、兩種司法體系差異,做到本法與國家相關法律、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批評國安立法及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案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的謬論,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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