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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主要國家安全法及反恐法

時間:2020-05-25 04:24:20來源:大公報

  英國最早的一部國安類法律是《1848年叛國罪重罪法案》,該法案的某些部分至今仍然有效。

  1911年英國就頒布了《官方保密法》,該法也很早被引進至香港,成為香港法例第521章的《官方機密條例》。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國頒布了《外國人限制法令》,在其後的不同歷史階段經歷多次修訂,該法案針對外國人在英國境內涉嫌煽動暴動和叛亂等行為有明文規定,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1940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首相邱吉爾上台後一個月,立即發布了《背信法》,對於敵方間諜可以起訴和處決。

  英國2000年7月20日通過了《2000年反恐怖主義法》,該法屬於永久性立法,取代了此前針對北愛分裂和恐怖主義的《北愛爾蘭(緊急規定)》等法律。

  「9.11」恐襲後,英國2001年12月快速通過了《2001年反恐怖主義、犯罪和安全法》,可對恐怖分子實施金融監管和制裁。

  2005年倫敦「7.7」恐襲後,英國制定《2006年反恐怖主義法》,將鼓勵、縱容恐怖主義定義為刑事犯罪

  2015年頒布的《反恐與安全法案》,對限制嫌疑人旅行、出入境,以及展開相關調查、預防恐怖犯罪上,有詳盡規定。

  今年2月底,英《緊急反恐法》生效,阻止釋放正在服刑且刑期過半、具有恐襲嫌疑的重刑犯。

  大公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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