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陸資持股採逐層認定
台當局指出,陸資先前為規避審查,會採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公司,因持股比例被稀釋,在現階段會被視為外資。因而這次修法重點在於陸資標準改採逐層認定:只要陸資在任一公司持股比例一旦達到30%,就被視為陸資。
2 新增「協議控制」與「併購」投資態樣
若陸資以協議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有控制能力,就不得在台投資;同理,若有併購台灣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一樣不得投資。
3 限制大陸「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投資
目前現行條文為,投資人只要是大陸地區軍方或具有軍事目的企業就不得來台投資;如今將該條文擴大到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台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
(大公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