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中央社報道:台當局「行政院會」20日通過因應新冠肺炎的特別條例草案,大幅提高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到處走的罰則,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約50萬港元);若又去搭捷運或人多場合,有傳染他人的疑慮,將有刑責,最高可關2年或罰200萬元(約50萬港元)。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特別條例定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四部分,共18條,後續送立院審議。
在罰則部分,草案規定,對公告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可處罰;散播疫情相關假訊息或謠言,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300萬元。
草案第13條也規定,罹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罹患者,不遵守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可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200萬元罰金。
羅秉成說明,這是因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要證明已傳染他人才可處罰3年以下徒刑,這是「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