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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海觀瀾\台當局是逃犯「保護神」?\朱穗怡

時間:2019-05-13 03:17:49來源:大公報

  政府應是執法者,為民眾伸張正義,然而,台當局竟成為不法分子的「庇護者」。台灣方面陸委會近日表明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前提下與港府協商,甚至聲稱「未排除赴港或在港台灣人被移送到大陸的威脅之前,即使香港通過修例,台灣政府亦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在台灣殺害懷孕女友潘曉穎的香港青年)。」言下之意,即就算香港訂立了《逃犯條例》,台灣方面也不會配合辦案,涉嫌在台犯案的港人陳同佳則無需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這對受害者家屬而言是又一次沉重的打擊。痛失愛女已是傷心欲絕,日後又要看着涉嫌行兇者逍遙法外,真是情何以堪?

  民進黨政府拒絕與港府合作的原因是懷疑《逃犯條例》修訂後在香港的台灣人有被移送到大陸的風險。這根本就是無稽之談。香港是高度自治的社會,怎會隨隨便便就移送人?

  《逃犯條例》中訂立的移交逃犯的門坎相當高:不屬於法例訂明的謀殺、強姦、綁架等37種罪類,不移交;在申請方的司法管轄區屬刑事罪,但在香港並非刑事罪,不移交;政治罪行或政治犯,不移交;若在當地判處有罪,但判刑在三年或以下,不移交。

  此外,移交程序由律政司審視申請,然後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啟動,法院再作公開審訊,最後由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可見移交程序相當嚴謹,絕非某一個人說了算。

  日前港府進一步解釋,條例中建議的個案式移交逃犯機制有多重把關,指香港同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個案式安排,會包括所有條例要求的權利保障。行政長官會發出證明書,有關司法管轄區亦需提出移交逃犯的請求。由此可見,移交逃犯程序有多重把關,確保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包括每宗移交請求都要通過層層行政同司法審視,過程嚴謹,行政機關同法庭在處理移交請求有豐富經驗,當事人更有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權利。

  香港政府對《逃犯條例》的說明清楚明白,充分保障人權,但台當局卻仍說三道四,對港府諸多指責,擺明就是別有用心。其實,台當局拒絕與港府合作的關鍵原因是,不接受一中原則。早前,蔡政府說,不會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與香港特區政府進行司法合作。民進黨上台以來,不承認體現一中原則的「九二共識」,以一黨之意識形犧牲民眾福祉,如今又藉此不與港府合作,讓台灣成為「犯罪天堂」,置民眾的人身治安而不顧。

  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彌補法律漏洞是勢在必行。台當局大可不承認香港的《逃犯條例》,而後果就是台灣將成為吸引逃犯的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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