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精簡及縮短法定時限
•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將公眾諮詢由以往三輪壓縮至一輪,明確城規會有權就公聽會出席者發言時間設限。
•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呈交草圖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核准的法定時限由九個月縮短至五個月。
❷避免重複性質相近的程序
•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省卻處理第12A條申請(修訂圖則)的公眾諮詢程序,為免與日後城規會在接納申請後的修訂圖則過程中進行的公眾諮詢重複。
❸明確在法例授權政府可同步進行不同程序
•修訂《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指明毋須先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亦可授權擬議填海計劃
•修訂《收回土地條例》、《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等,訂明項目獲得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審批後,可隨即開始收地和發放安置補償。
❹改善不一致或不清晰的安排
•修訂《收回土地條例》、《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令已收回的土地在合適情況下,可暫作其他臨時用途,例如受影響的棕地作業者不需即時搬遷,直至為期兩至三年的基建工程完成。
•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建議在法例中加入新條文,容許局部核准草圖。
❺精簡其他雜項程序以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
•修訂《城市規劃條例》,要求覆核城規會決定的申請人提出覆核理據。
•要求透過城規會的相關網站公布須供公眾查閱的資料或通告,取代現時透過印刷報刊發布資料的法定要求。
資料來源: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