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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深遠/80年代「生發案」判決後 農地變儲物場急增

時間:2022-09-22 04:23:31來源:大公报

  棕地肆意違法擴張,與案例裁決令規管變無牙老虎有關。政府在70年代引用集體官批地契條款,管制舊批農地,當年農地作任何非農業用途包括露天貨倉等,需向地政署申請豁免書並繳交年費。但在1981年2月2日的「生發案」,令有關的規管鬆綁。「生發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兩年短租約在掃管笏的棄耕農地的地段擺放建築用的鋼枝,政府拒絕該地段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請,生發公司遂訴訟至高等法院原訟庭,在1982年5月18日,時任高院法官李柏檢指出,在有關土地上存放鋼枝的時期只是兩年,即使鋼枝是用作建屋用途,但並非用作在該土地上建屋,故裁決沒有違契。

  「生發案」的裁決,造就露天車場和儲物場的數目大幅增加,由1983年露天儲物場586個,面積共276公頃,到1993年增加至1453個,面積共362公頃,到2017年至2018年,規劃署委託顧問公司統計新界共有7373個營運棕地,面積共1414公頃。

  城規條例未能遏止違規

  1990年時任規劃環境地政司班禮士公布修訂條例草案,授權城規會制定發展審批地區圖,在這些圖則覆蓋的範圍內違規發展,罰款為最高50萬及入獄1年,若違規發展持續,罰款每日1萬元。有關修訂城規條例在1991年1月23日三讀通過,並在同年7月生效。

  但城規條例仍未有效阻止農地被違規破壞改作棕地使用,2003年發生社山村10公頃農地被用作建築廢料傾倒區,持續兩年之久,直至2004年6月1日當時的環境運輸及公務局向立法會呈交文件,建議把面積大於兩公頃及深度高於1.2米的堆填地區納入環評條例的附表內,須向環保署長申領環境許可證,但有關建議未獲通過,直至2005年8月通過修訂26份分區規劃大綱圖農業地帶的註釋,規定除了為耕種而鋪上不超過1.2米高的泥土外,在未取得城規會的批准,不得進行填土工程。

  違例棕地至今仍比比皆是,去年有團體揭發至少35個總面積20公頃的棕地工場涉違法儲存或拆解「四電一腦」或處置有毒電子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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