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稱,政府完成檢討本港法援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方向,包括一般情況下,刑事案申請人不得自選律師,改由法援署署長指派。
過去容許申請人自選律師,常常出現涉嫌利益輸送,讓納稅人的錢堂而皇之流入個別律師袋中,令法援淪為某些人的賺錢工具。奈何現有的法援制度下,只能「硬食」。
大律師公會指至今未收到新方案全部細節,認為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任何改革應根據相關條文。
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是基本法的規定,只要有錢聘請律師,當然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法庭亦不能拒絕任何執業律師代表當事人。然而法援用的是公帑,必須嚴格把關,若有人利用漏洞,將法援變作私人戶口,就必須規管。
近年一些人別有用心,不斷提出司法覆核,同時不斷申請法援,「零成本」跟政府打官司。政府法援制度改革方向正確,但力度太輕,要加辣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