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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若違工會例 應依法取消登記

時間:2021-04-21 04:23:23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周揚報道: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職工盟受到《職工會條例》規管,其經費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對於外界質疑職工盟獲NED轉折式資助進行政治活動,傅教授認為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有權查核工會的經費賬目及資產負債表,若發現經費用作非法用途,可依法取消職工盟登記。

  傅健慈指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10(1)(b)(iii)條及第10(1)(b)(v)條,規定任何職工會正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與其宗旨或規則牴觸的用途,或曾在其登記後的任何時間被用作該等用途;其經費曾以非法方式支用,或曾用於非法用途或非該職工會規則所認可的用途,可取消登記;以及第34條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支付或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傅解釋說,根據上述三條規定,職工盟不得用作非法用途、經費亦不得用作政治用途,以確保其管理符合法例規定,否則局長可依例取消其登記。

  倘涉外力應轉介國安處

  「條例賦予局長有權查閱職工會的周年賬目表及申報表。」傅健慈表示,若經費目的有可疑,局長可依據條例第36條、第38條及第45條查閱賬目;至於第45條(2)條,規定職工會成為在外國組織成員後一個月內,將此事以書面通知局長,他相信職工盟加入外國工會後未有依例通知,違例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

  傅健慈補充指,根據條例第58條(3)(a)規定,若職工盟作出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是虛假的陳述,或提供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是虛假的資料,違例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另外,傅健慈認為,局長若查閱職工盟的資料時發現牽涉外國勢力,可轉介警方或國安處協助調查當中有否違反香港國安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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