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的指引,《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中列明: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使用槍械: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平息騷動或暴亂。
另按照指引,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評估環境後作出正確判斷使用槍械,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此外,警隊訓練時,亦會指示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對方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絕不應瞄準易致命的部位開槍,例如頭部。
大公報突發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