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求特區政府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研究司法改革事宜。
2 要求香港司法機關每年撰寫《年度司法工作報告》,並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
3 要求新入職的法官學習國家憲法,並進行考核。
4 改革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增加非法律界代表。
5 建立更開放和具透明度的投訴法官機制。
6 根除香港法院的殖民地文化。
7 法官入職審查應更加嚴格,避免有政治背景的人士加入成為法官。
8 香港司法機關應設立一個負責對外溝通的部門,以回應公眾的質詢。
9 改革法援制度,杜絕濫用。
10 各級法院法官必須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