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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177國公僕須依法宣誓效忠憲法

時間:2021-01-11 04:23:21來源:大公報

  宣誓是國家公職人員在就任職務時,誓言遵守憲法的一種承諾方式。自上世紀初德國《魏瑪憲法》首次確認公僕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憲法的制度起,現時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有177個國家的憲法規定了宣誓制度,包括大部分主流西方國家,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憲法和國家制度已成為國際通例。對於故意破壞宣誓程序的情況,不少國家亦立法嚴懲。

  美破壞宣誓者可被起訴

  大多數國家都將舉行宣誓儀式作為宣誓者開始執行職務的必要條件。通常來說,宣誓主體一般都是擔任國家重要職務的政務和公務人員,但美國等多個西方國家也規定,總統、國會和州議會議員,以及聯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都應當擁護憲法。為令誓詞更具約束力,美國1954年在《效忠宣誓》的誓詞中更添加「上帝之下」(under God)字眼,使政治與宗教緊密結合。時任總統艾森豪威爾曾稱這一字眼為「精神武器」、「永遠是美國最強大的資源」。

  英國也尤為看重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憲法的重要性。英國前任內政大臣賈偉德(Sajid Javid)2016年撰文強調,公務員拒絕宣誓等於拒絕接受英國的基本價值觀,那麼他們在公共生活中就「無法發揮積極作用」。

  值得關注的是,若出現公職人員或議員因各種個人原因導致「宣誓失敗或是拒絕宣誓」的情況,各國都有相應嚴格的法則來處理對待。依據《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典》,不管是任命的或是民選的官員或公職人員,都必須對美國人民與憲法宣誓效忠。如果故意不依法完成宣誓,當局就有權依據《美國法典》規定,來對違反宣誓法律和破壞宣誓程序的人員提出聯邦法的犯罪起訴。

  以加拿大的《議會宣誓法案》為例,所有加拿大議員都必須宣誓效忠憲法與英國女王,且對於因議員個人因素干擾宣誓的懲罰也相對嚴苛,甚至會喪失議員資格。就算是支持「魁北克獨立」的議員,也不會故意用魁獨言論來破壞規則。換句話說,在加拿大的民主體制中,議員可以支持各種主張,不過一旦進入議會後,議員就沒有違反議會規定的自由,包括破壞宣誓規則等非民主成熟的行為。

  英國亦不容許任何破壞宣誓的行為,1866年《議會宣誓法》已明確規範議員無故造成宣誓失敗,不但規定會一罪一罰,每次罰500英鎊,還會馬上停止其議員職務。

  綜合美國聯邦新聞網、英國BBC、《商業內幕》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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