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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未能回應烈顯倫對司法機構的批評

時間:2020-09-25 04:23:53來源:大公報

  列顯倫對司法機構的批評

  •《禁蒙面法》案,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

  •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

  •處於司法覆核案件前線的高等法院法官似乎沒有意識到這個基本事實:他們每次試圖應用基本法,都有可能會對香港的高度自治造成衝擊,因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

  •在1997年,只有112項司法覆核申請,而去年則多達3889項。這一事實本身難道不是表明了這個程序被濫用了嗎?

  馬道立聲明

  •一般假定為所有人均可獲准保釋。如果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准予被告人保釋,而控方對此感到不滿,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覆核該決定。

  •量刑是一項司法職能,由法院獨立行使,亦是法院專有的職能。法庭每天都要就大量不同案件量刑,而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都各有不同。法庭的所有決定,包括量刑決定,都是公開讓公眾討論的。

  •若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可以就裁判法院裁判官覆核決定。至於區域法院與原訟法庭,律政司司長可以提出上訴。

  •若有任何理由顯示法官處理或裁定一宗案件時,曾受外來的事宜影響,又或一名法官並非大公無私,有多種途徑可予以糾正。被告或律政司司長可以提出上訴。公眾亦可以就法官行為作出投訴。

  •當法官或法院違反基本原則時,當然有理由對其作出批評。然而,批評既要有理可據,也要有適當的基礎及理由支持。

(大公報記者 海芯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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