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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依法跟進不當裁決

時間:2020-09-25 04:23:21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海芯葆報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稱,若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可以就裁判法院裁判官覆核決定。至於區域法院與原訟法庭,律政司司長可以提出上訴。律政司回應《大公報》查詢時表示,事實的裁斷是由法庭作出最終的決定(例如裁定證人口供的可信性)。除非法庭的裁斷出現「有悖常情」的裁決(即任何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庭均不可能達至的結論或事實裁斷),否則控方難以基於事實的裁斷而提出上訴。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所有檢控決定,均按照可獲接納的證據、適用法律、《檢控守則》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作出。在司法程序中,律政司的人員一直根據相關法例和案情進行檢控工作。

  重申保障司法獨立

  律政司指出,律政司和司法機構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同樣擔當着重要的角色,律政司作為檢控部門負責檢控工作,而法庭則獨立地作出裁決。假如法庭的裁決出現錯誤的法律觀點,律政司會按照法律在合適的情況下作出跟進。

  法官上任時宣讀的司法誓言,顯示他們必須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治,主持正義。而司法機關的架構(包括法官的任命程序、任期保障和裁決不受法律追究等),以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保障法官可以按照法律和事實,自由作出判決,令司法獨立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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