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條例強逼人愛國?
A:條例的核心精神是「尊重」國歌。罰則只是針對公開、故意、有意圖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立法絕不是「強迫愛國」。
Q:為何不可以不尊重國歌?
A:出席任何場合,只要奏起國歌,每一個人都應表示尊重,這是應有的禮儀。《義勇軍進行曲》是自己國家的國歌,在「一國」的前提下,我們更應該尊重和了解國歌的意義和精神。
Q:公開、故意侮辱國歌龍門任人搬?
A:任何檢控都必須有充足證據,法庭會按香港一貫處理刑事案件的標準(即毫無合理疑點),作出公平的判決。如非意圖侮辱國歌,根本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Q:《國歌條例草案》中「侮辱」的定義不清楚?
A:《國歌條例草案》已界定「侮辱」國歌為「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這定義已為法庭在裁決時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
「侮辱」一詞並非《國歌條例草案》獨有,香港不少法例,如《勞資審裁條例》、《裁判官條例》、《區域法院條例》等都有使用「侮辱」或類似的詞語,而沒有賦予特別定義。
香港的法院,以至其他普通法國家都是根據正常和一般涵義解釋什麼是「侮辱」。
Q:侮辱國歌要監禁三年,是否太嚴?
A:《國歌條例草案》所訂的刑罰水平與《國旗及國徽條例》中侮辱國旗或國徽罪行的刑罰水平一致。
由於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把侮辱國歌罪行的刑罰水平訂於與侮辱國旗或國徽罪行一致的刑罰水平是合適的。
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是觸犯侮辱國歌罪行的最高刑罰水平。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量刑。
Q:條例的檢控期限為兩年,是否要秋後算賬?
A:《國歌條例草案》的檢控期限是警方知悉後一年內,或罪行發生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這已經在有效執法及合理檢控時限作出平衡。不少現行法例亦有設定特定檢控時限。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多次重申,法例生效前的個案不會追究。
Q:在公開場合說「國歌很難聽」、「歌詞已經落伍」,會否以言入罪?
A:市民僅表示不喜歡國歌不會犯法,只要不以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方式表達意見,便不會構成罪行。
Q:記者報道侮辱國歌的新聞,又或老師為了教導學生尊重國歌,而示範何為不尊重,會犯法嗎?
A:不會。《條例草案》保障合理發布侮辱國歌資料的行為,例如傳媒作公允報道或教師作教學用途。
Q:學生在校內做出侮辱國歌的行為,會否負上刑責?
A:學校有責任教導學生奏唱國歌的禮儀,教育他們不能侮辱國歌或發布侮辱國歌的情況。
如學生行為有偏差,學校應按校本情況及一貫的訓育和輔導安排給予教導。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