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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不會削弱港司法獨立

時間:2020-05-29 04:27:35來源:大公報

  Q: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是否意味着全國人大就無權就涉港國安問題立法?

  A: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第62條第14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職權。全國人大是基本法的權力源頭,香港亦是通過這個最高權力機構所成立,組成立法會處理香港事務。全國人大絕對有權就涉港國安問題立法。

  Q:如何理解港區國家安全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

  A: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故港區國安法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公布實施。

  Q:基本法內的人權保障制度是否仍然有效?

  A:沒有絕對的權利和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規定的權利,特別是表達自由權和集會權是一般性權利,並不是不可以克減的權利,也就是說,這些權利可以被法律約束和限制。《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包含了一些ICCPR權利,當中表達自由(第16條)、和平集會權(第17條)和結社自由(第18條)是可以因國家安全需要而被限制的。

  Q:港區國安法是否與基本法第22條有衝突?

  A: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權,國家安全不在香港的自治範圍內。《決定》第4項中提到的「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與基本法第22條的相關規定不衝突。

  Q:港區國安法是否會令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削減?

  A: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基本法保障,港區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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