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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法無禁止即可為」

時間:2020-03-26 04:23:26來源:大公報

  圖: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由姬鵬飛主任委員會主持 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反對派在2014年違法「佔中」期間提出用「公民提名」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其中一個理據為基本法沒有說不可以「公民提名」。原基本法草委譚惠珠表示,授權法是基本法的本質,不存在「法無禁止即可為」或剩餘權力。

  「當時寫完(基本法)之後也擔心,有什麼權力是香港應該有,但當下沒有想到的呢?」譚惠珠說,起草基本法時,委員們都有這個擔憂,於是就寫了第20條,即中央可授予特別行政區其他權力。後來中央利用第20條,在香港西口岸駁深圳處,設置一個區域,讓香港擁有全面的司法管轄權,即「一地兩檢」,「這是第20條的一個體現,表明可以授予你更多的權力,但沒授予就沒有這個權力。」

   香港無剩餘權力

  譚惠珠表示,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根據憲法第31條制定基本法,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權,所以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從來都沒有自己的主權或固有管治權,不同於國外的聯邦制國家,「回歸中國的時候,香港也根本不可能把自己從來就沒有過的主權或固有管治權交給中央政府,因此我們沒有剩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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