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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訂性露體罪 藝術裸露豁免

時間:2019-12-06 04:27:28來源:大公報

  圖:法改會在諮詢過程中收到不少團體意見,指「強姦」一詞對受害人是一種傷害、一種標籤,希望藉此機會移除標籤

  【大公報訊】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現時屬公眾秩序罪行,並非性罪行。法改會建議新法例應包括一項「性露體罪」,包括公眾或私人地方未經同意向他人暴露生殖器官,為得到性滿足而使人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不過,如一名藝術家純粹為了藝術目的而裸體站在街上,便不受此建議罪行涵蓋。

  法改會報告指出,以特定受害人為目標,為了性滿足或威嚇受害人的露體行為更具侵犯性,並可引致受害人感到極大程度的恐懼、震驚、厭惡,這類行為與性侵犯相類,故應由一項新的性罪行所涵蓋,而非當作公共秩序罪。新罪行並非取代現有的猥褻露體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干犯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六個月。

  報告解釋,建議新訂的「性露體罪」其中一項元素是「涉及性的形式」,假如欠缺這元素,有關罪行便可能不屬性罪行,而只是公共秩序罪行。新罪行應稱為「性露體」而非「露體」,原因是有些人在違反自己的意願下目睹他人以涉及性的形式暴露其生殖器官,新罪行正是要保障這些人的性自主權。

  報告又建議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現行「猥褻侵犯」罪,構成元素是某人未經同意涉及性地觸摸他人,射出精液、作出涉及性的尿液、吐唾液或其他體液的行為。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設下定義,認為此舉最符合尊重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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