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港澳辦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
•《禁止蒙面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
•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
中聯辦
•香港本地法律是否牴觸基本法的最終判斷權,毫無疑問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香港終審法院早在有關案件的判決中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載於基本法,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相關權力時,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