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涉案少年違法攜改裝長傘和行山杖往屯門騷亂,控方針對他涉違法管有這兩項物品,而控以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罪屬嚴重控罪,一經定罪,即使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也可能被判監禁。
涉案少年在事發時未滿16歲,因此他被起訴後,按例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少年法庭之設立,旨在將少年罪犯與成年罪犯分開處理,並着重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非純粹施與懲罰。同時,有案例頒下指引,少年法庭的判刑除非必要,否則盡量應判處監禁以外的懲罰,及先考慮感化等選擇,以協助少年犯重過新生。
不過,據本案所控告的《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所列明,一旦定罪,即使被告年滿14歲而不足17歲,應判不超過三年監禁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換言之,上述皆屬拘禁式懲處,觸犯此罪的少年犯將無可避免短暫喪失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