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香港局勢要出現轉機,需要特區警隊和執法司法機關嚴正執法、公正司法
【大公報訊】記者莊恭誠報道:法律學者顧敏康在近日發表的一篇探討香港保釋制度的文章中提到多宗案例,質疑香港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保釋申請時,難以得出統一的規則,理據亦五花八門,不少被拒絕保釋的案件性質均不能與暴動罪相比。
2008年香港藝人裸照事件,一名網民被指藏有部分相片並上載其中一張,裁判官以當事人若繼續發布相片會造成很大傷害及控罪嚴重為由,在未經審訊下將其收押長達八周候審、拒絕其保釋申請。
除了收押時間被質疑過長,當事人所藏有和發布的相片,都被指已在網上廣為流傳,其他作出類似行為者則獲保釋。
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法庭考慮保釋申請的標準。當事人最終獲撤銷控罪及釋放。
存主觀隨意性和差異性
2013年,一名警司處理酒牌申請時收受饋贈,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監一年。他涉及的罪行並非暴力罪行,但法官拒絕其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據當時報道,法官拒絕的理由之一是文件未到、資料不足。
2014年,一名男子被控管有適合用作吸毒器具及藏毒兩罪名。當時東區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拒絕疑犯的保釋申請後,被屬上級法院的高等法院狠批無理、明目張膽濫權及違背法律制度,案中裁判官更被撤換;不料在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後,疑犯隨即棄保潛逃,直至翌年才被捕。
顧敏康在文中直言,按照新聞報道對上述案件的描述,可見香港法官在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方面,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和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