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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殺女友 青年三度謀殺罪成

時間:2019-07-20 03:23:44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現年28歲的青年,聲稱因懷疑女友與兄長有染,十年前在住所以數十刀殺死女友,被控一項謀殺罪受審。六男一女陪審團經退庭商議,昨日以五比二大比數裁定被告謀殺罪成,法官依例判處他終身監禁。被告之前已曾兩度被裁定謀殺罪成並判終身監禁,但分別因上訴得直而令案件須發還重審,他今次已是第三次謀殺罪成。

  兩度上訴得直重審

  被告譚浩南被控於2009年4月29日,在屯門友愛邨住所內謀殺比他年長一歲的女友劉淑芬。當時譚只有18歲,任職餐廳水吧。

  譚昨被裁定謀殺罪成立後,法官詢問他是否有話想說,譚在犯人欄站立良久,沒有答話,隨後稱:「我真係無心殺死女友。」但法官指出,本案明顯是謀殺,屬蓄意行為,報告顯示死者頭、頸和四肢有超過50處刀傷,斥譚的行為極端暴力及殘酷。譚只因懷疑女友與兄長有染,未查清楚便揮菜刀斬女友,可見譚有極強佔有欲、極大醋意,是極危險的人,最終判譚終身監禁。案情指,十年前事發當晚,譚趁住所內只餘下他和事主,然後行兇,不久其兄長返家,譚質問兄長是否與事主有染,兄長報警。救護員抵達時,事主已無生命跡象。

  譚2010年首次被高院裁定謀殺罪成並判終身監禁,之後他上訴得直但須發還重審,再次罪成。他第二次上訴時,終審法院剛巧就另一亂刀殺人案作判決,並對這類謀殺案提出新觀點,就「激怒」一詞修訂法律詮釋,若被告抗辯稱受「激怒」才犯案,法官指引陪審團商議時,應指示陪審團須考慮被告所受刺激是否足以令常人作出有關行為。譚之後引用該觀點上訴終院,去年得直,但終院指本案案情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下令第三次重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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