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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暴亂|這班亂港議員 為奪權叫人衝

時間:2019-07-16 03:24:00來源:大公報

  在過去一個多月,香港史無前例地發生包括前日沙田暴亂在內的近十宗暴力衝擊事件中,都有一群經常「閃現」其中的「風頭躉」,似擁有特權,在現場自由穿梭。暴力衝擊中,他們不是持大聲公鼓動鬧事者,就是掩護衝擊者,阻撓警方清場;暴行之後,他們又會在傳媒鏡頭前「慷慨激昂」,將所有責任推給警方或特區政府。呼之欲出嗎?對,正是被暴徒尊為「鄺神」、「區sir」之流的反對派議員!有市民怒斥,這些議員們美化暴行,慫慂激青,禍亂社會,唯恐香港不亂,「亂了香港益反對派」,「他們與暴徒無異」!\大公報記者 高 仁

  剛過去的周日,一批亂港分子在遊行後,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帶挑起事端,引發激烈衝突,民主黨鄺俊宇、林卓廷、許智峯、尹兆堅,公民黨楊岳橋、譚文豪、郭家麒,「議會陣線」區諾軒、朱凱迪,「人民力量」陳志全等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在現場來回穿梭,幾乎全程傍實暴徒。

  築鏈護暴徒 亂吠轉視線

  在衝突最激烈之時,這些議員們混入人群中扮「透明」。其間有暴徒挖掘磚頭襲擊警察,他們都「選擇性失明」,聽之任之。然而,當警方開始清場之時,這些議員們便突然出現,紛紛化身「護暴使者」,在警察面前以各種莫名其妙的理由百般阻撓,例如譚文豪不斷要求與現場警察指揮官溝通,區諾軒等人則築起人鏈阻止警方前進,掩護暴徒離開。

  及到衝突翌日,反對派又第一時間跳出來為亂港派的暴行轉移視線,反對派召集人毛孟靜聲稱警方造成「困獸鬥」,「變相禁錮」新城市廣場內的市民,又稱是特首林鄭月娥令香港陷入混亂,對發起衝擊的亂港分子非但無一字批評,反而強調不會與之「割席」。

  衝擊有套路 例牌先告狀

  對關心、留意近日各區鬧事情形的人,這些場景並不陌生,因為反對派議員們幾乎在近期每次衝擊中都扮演同樣的角色。例如,在7月7日旺角清場時,譚文豪在警方前線站立不動,對警方的勸喻「選擇性失聰」;區諾軒不惜英文「爆粗」,侮辱女警。毛孟靜在衝擊翌日的記者會上的「惡人先告狀」也是「例牌動作」:在「七.一」衝擊立法會翌日,毛孟靜不去批評衝擊暴徒,反誣指政府不肯面對問題,「只懂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而在旺角清場翌日,毛孟靜又指責警方行動「不專業」及「濫用武力」,誣衊警方「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威脅市民的生命安全」雲雲。

  無論在衝擊中進攻、轉移,還是撤退,反對派與暴徒的配合都「默契」十足,關係更是不同一般的親密。暴徒對鄺俊宇、區諾軒、尹兆堅等人分別稱為「鄺神」、「區sir」、「尹sir」。有網民一針見血地揭破這些反對派議員的陰濕嘴臉,自己不出面衝擊,好逃避法律責任;卻煽動他人做「炮灰」,助其撈取政治利益。「他們其實與暴徒無異!」

  英華女教師涉襲擊被捕

參與圍毆被捕的英華女教師

  上周日晚上滋事分子在旺角堵路期間,一名30歲女途人被誣指是女警在偷拍示威者樣貌,頓時遭十多名被暴徒圍毆及搶手機,警方昨拘捕三人,年齡介乎23至31歲,涉嫌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及非法集結,其中一名男子亦涉嫌非禮。消息指,其中一名被捕女子任職英華女學校教師。

  據了解,被捕三人包括24歲姓蘇女子,畢業於中文大學,任職英華女學校教師,任職保安員23歲男子以及一名31歲姓黃男子。

  西九龍總區刑事(行動)警司陳子良指出,涉事女事主並非女警,她行經西洋菜街及山東街交界時,見有人聚集,便拿出手機拍攝,並沒有集中拍攝任何人面部,但就被十多人纏住。有人指控她用手機拍攝容貌,要求她交出電話刪除,她否認有拍照,但該十多人堅持要取其手機,至少兩名男子從後箍緊她的頸及胸部,其餘人捉住她的手腳,按其在地強搶手機。受害人不斷呼救,但這十多人堅持行動,經十多分鐘掙扎她才得以逃離現場求醫,檢查發現前額及四肢十多處受傷,翌日報警。

  警方重申,對任何暴力零容態度,任何人不論訴求,如採取暴力行為,一定會嚴正執法。

  法律界:警有權入商場執法

  記者冼國強報道:沙田新城市廣場前日發生激烈衝突,暴徒瘋狂襲擊警方,但反對派居然指鹿為馬,聲稱警方未得業主新鴻基同意下,入內進行搜捕,是知法犯法的行為。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強調,根據《警隊條例》,警方可以在未取得手令情況下入內搜查,形容是合法行為。他又反問,若然有人在金舖犯案,是否要取得手令才可以入內搜查。

  新鴻基地產昨日再發聲明,指事前不知悉警方星期日傍晚進入商場內的行動,以及鐵路服務的臨時安排,令商場內的人士無法順利離開,又指新城市廣場多個出入口是公共通道,包括通往沙田港鐵站及巴士總站的道路,必須按照地契二十四小時開放。對有人於前晚事件中受傷,亦令顧客、途人和商戶受到影響,深表遺憾和難過。

  「難道打劫也等手令?」

  對於反對派聲稱,警方未得業主新鴻基同意下,入內進行搜捕,是知法犯法、違反警察通例執勤。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這個講法有問題。根據《警隊條例》第50(4)條寫明,「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該人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他舉例說,「若果有人在金舖打劫,而金舖是私人地方,難道警方又要申請手令才可以作出拘捕?」

  官頒搜查令索天眼資料

  至於警方當時的行動是否非法禁錮市民,馬恩國不同意有關講法,認為警方當時正在執法,不是沒有合法理由下禁止市民離開,而警方只是執行法例賦予的職務,所以不明白為何反對派聲稱警方有可能非法禁錮市民。

  另外,昨日有網媒拍攝到有兩名警員進入新城市廣場保安室搜證,而新城市廣場回覆稱,昨日下午接獲警方通知,已取得裁判官發出的搜查令,索取前日的閉路電視。但至晚上9時,仍有過百市民包圍商場客戶服務,要求交代為何容許警方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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