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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駁斥理據摘要

時間:2019-06-22 03:12:38來源:大公報

  •莫嘉濤和何錦森混在向警員防線投擲磚塊、硬物的群眾中,群情洶湧,向警方防線推進……就本案的四項控罪,以五年的總刑期為量刑基準,絕非過重。

  •莫嘉濤連同其他不少於十人的群眾在彌敦道圍着警車,並集體向該警車和當時在車內的五名警員擲磚塊、長竹和雜物……他們的行為導致該警車損壞,亦危害到警車內的警員的人身安全。

  •在豉油街的大規模暴動事件中,莫嘉濤是最早走向警方防線並向警員投擲物件的人或其中一人,其行為顯然刺激或誘發其他聚集的群眾開始集體走向警方防線及投擲物品。

  •莫和其他群眾並非因為警方採取驅散行動而令他們一時間採用武力對抗,而是主動地攻擊警方……當時莫只是單獨一人卻竟然膽敢在一名與他完全沒有任何過節的警員背後施襲,反映出他對執法人員的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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