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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時評\反修例就可以凌駕法治之上?\李進秀

時間:2019-06-18 03:12:24來源:大公報

  隨着政府作出暫緩決定,修例事件已告一段落。但反對派不僅沒有任何撤退的意思,反而步步進逼,甚至是「開天要價」,提出要林鄭下台以及收回「暴動」定性的要求。如此表現,其實正好說明整場反修例事件的本質,他們根本不在意什麼修不修例,而是要摧毀特區政府的管治。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暴徒敢襲警,就要面對法治的懲處,市民絕不允許任何以政治為名的凌駕於法治之上的行為。

  「No one is above the law」,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論是什麼背景的人,也不論是持什麼政見,都必須面對法律的約束。如果這一法治的核心要求,可以在香港「有時適用、有時不適用」或者「對有些人有約束,對反對者沒有約束」,這又是否符合市民對法治的期望與要求?

  同樣是大規模的暴力對抗行動,去年底至今年初法國的「黃背心」運動,截至今年2月已有5800人被捕,而根據法國3月份公布的數字,當時已有1796人被定罪,另有1422人正在等候審訊。為什麼法國人民支持相關檢控?因為這就是法治!你犯了法,不論是有多「崇高」的理由,就要承擔一切由此引發的後果。

  反對派發起的反修例示威遊行,號稱人數百萬,如果是真的「和平」,也不會去質疑,即便期間會出現一些小衝突,也能忍則忍。問題在於,6月12日發生的事件能算是「小衝突」嗎?近千名「全副武裝」的示威者,有組織、有步驟地向維護秩序的警方發起暴力衝擊,其間一些極其危險的攻擊性武器,包括磚頭、鐵通等,嚴重危害到警方安全。如果不是警方果斷地執法,恐怕還會有更多人受到傷害。

  但亂港派的邏輯卻是:我可以襲警,但你不可以告我,因為我反修例。真是何其可笑,原來只要套上一個「反修例」就可以傷人放火、就可以無罪,這是怎樣的「法治」觀念?

  必須指出,6月12日發生的是一場徹頭徹尾的暴動。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是指任何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至於何謂「破壞了社會安寧」(Committed a breach of the peace),法官沈小民2016年對一宗「旺暴」案裁決時指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警員因此受傷,但他們的行為已屬破壞社會安寧,並非有人受傷才能構成罪行,最後亦判許嘉琪和另外兩名被告麥子晞和薛達榮等暴動罪成,監禁3年。

  反對派如果眼裏真的有法治觀念,就請收回荒謬的要求。6月12日是一場暴動,法治不容,民意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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