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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破反對派謠言 修例有足夠人權保障

時間:2019-06-09 03:02:19來源:大公報

  修訂《逃犯條例》源於一宗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去年二月,一對香港情侶到台灣旅行期間,男方涉嫌殺死女方後潛逃返港。由於現行《逃犯條例》的漏洞,案中男疑犯或躲過謀殺罪指控,受害者至今未能沉冤昭雪。香港現時有至少11宗同類案件,其中涉及多名港人被殺。政府希望,通過修例讓香港與世界各地共同打擊嚴重罪案,避免香港淪為「犯罪天堂」。不過,反對派一直阻撓修例,甚至大肆抹黑、製造恐慌,企圖藉機撈取政治資本。大公報再度梳理近來反對派為催谷遊行人數而鼓吹的種種謬論,逐一為市民分析拆解。大公報記者 郝壽 龔學鳴

  謬論1沒收港財產

  反對派稱保安局明確承認日後可按內地要求,沒收在港財產,一旦成功修例,在港任何人的財產也岌岌可危。

  正解保安局在回覆立法會法律顧問時,已經強調「由於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的協助,一般是需要向法院申請命令才可以進行,證據或財產的持有人會收到有關命令和知道取證的依據,如果對取證行動有異議,他們可以到法院提出反對。」由此可見,內地不能任意沒收港人的財產。

  此外,即使不經修例,現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亦有凍結、沒收經由犯罪所得的財產的做法,而法例對有關做法一直有一定限制。

  謬論2現況無漏洞

  反對派聲稱,現行《逃犯條例》訂明不適用於中國內地是一種保障,而非漏洞。

  正解保安局早前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時,指出《逃犯條例》在回歸前訂立,目的是要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該條例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當時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而不是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時刻意剔除」。當局重申,香港與中國內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香港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標。

  謬論3港犯交內地

  修例後港人在港犯罪會被移交內地。

  正解政府早前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修訂《逃犯條例》的會議上表明,香港實行普通法,有屬地原則,若案件在香港發生,證據及搜證都在香港,當事人會在香港受審。

  謬論4特首不把關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不會拒絕中央政府不合理的移交要求。

正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有說法指,因為行政長官要向中央負責、不能夠不移交,所以所有香港人都會被隨意交給內地。這種說法不成立。第一,憲制上,行政長官不單向中央負責,也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人和事負責。第二,移交逃犯程序中,行政長官的角色是啟動程序,因為不可以驚動疑犯,所以要由行政當局來啟動程序,然後交給法院審視、把關,在外國也是這樣做。如果法院認為不夠證據、不同意移交,行政長官根本沒可能移交。這套制度非常堅實、穩妥,在移交逃犯問題上,行政長官不可能一個人自把自為,傳媒亦會發揮監察功能。

  謬論5外國會撤資

  修例會導致外國撤資,香港不再是國際金融中心。

  正解長和系主席李澤鉅、嘉華集團主席呂志和、恆基地產聯席主席李家傑等知名商界人士,亦先後表明不擔憂修例、修例堵塞法律漏洞值得支持、不犯罪的守法公民不必憂慮等。保險公司資深區域總監楊偉誠日前接受大公報訪問時亦指出,最近投保客戶人數未見減少,反而不少客戶都看好香港法治,例如香港法庭素來以獨立專業、公平公正的宗旨處理糾紛,為香港帶來安全、穩定的環境,相信修例避免香港淪為「罪犯天堂」,有助香港鞏固優良營商環境及金融中心地位。

  謬論6針對政治犯

  反對派聲言,內地可以羅織任何罪名捉拿政治犯。

  正解《逃犯條例》寫明以下三種情況不會移交,包括「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該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修例並無更改這些條文。此外,李家超曾表示若被告遭冤枉偷竊100萬元,但實際原因是撰寫政治文章,「法庭會聆聽,你說寫了文章,法官會看」。看到法庭如何審理,公眾會更放心。

  謬論7內地法治差

  內地法治的國際排名比香港低,因此不應與其移交逃犯。

  正解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根據聯合國指引,移交疑犯的焦點從不在申請國或地方的人權狀況或法治程度,而是在被申請地方本身對人權和法治的保障,很多已與美國、英國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法治方面的國際排名比內地更低。近年內地的司法改革有相當進步,例如所有法庭裁決均即時上網公開,從而對未能公正執行審訊的法官帶來很大壓力,而當訴訟雙方皆可提出其他個案的裁決來互相印證時,法治的一致性便比較有機會成立。《法官法》的通行亦令法官質素和經驗有了根本性的改善,新制度下法官必須由最低法庭做起,通過公開表現評估才可晉升,提升了法庭審判水平。

  謬論8單憑看表證

  僅憑香港法院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就可移交逃犯,是保障不足。

  正解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人覺得表面證據成立很容易甚至隨意。這是不正確的。表面證據的意思是:若在香港法院要起訴某人,法院聽取控方證據後,覺得辯方須答辯的話,即是有case to answer,我們才稱它為表面證據,法庭要按照法律去裁定表面證據是否成立。在此之前,律政司亦要先審視申請方提出的情況,是否在對方和香港兩個司法管轄區都構成刑事犯罪,以及是否符合適用於移交逃犯的37項罪類、判刑三年以上、非政治或宗教等罪等保障原則。所以不是收到移交逃犯申請,香港便馬上、一定移交,絕對不是。

  謬論9人權無保障

  移交逃犯後,申請一方可違反額外承諾的人權保障,因此這類保障無用。

  正解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這只是假設性問題,若真出現,政府會跟進,當事人亦可在當地提出訴訟,另外當事人還可在被移交前,因對額外承諾的人權保障有訴求,而提出司法覆核。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未曾聽過有地方承諾了額外保障而不遵守,而由於這些承諾會交由法庭公開聆訊把關,屆時公眾會得悉具體增加了哪些保障。內地亦已與全球55個司法管轄區簽署引渡協議,並無不履行國際通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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