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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毋須憂慮誤墮法網

時間:2019-05-30 03:03:01來源:大公報

  問:假設多年前在內地犯罪,修例後會否被移交?

  答:按內地刑事司法制度,刑事案具時效性,即「追溯期」。根據最高刑期的多寡,犯罪超過一定期限,便不會再被起訴。

  問:若早年在內地經商時曾賄賂官員,修例後會否被移交?

  答:情況類似「追溯期」,要視乎最高刑期的多寡,判斷犯罪是否超過一定期限,若超過便不會再被起訴。若當年是被勒索之下被迫賄賂,又未獲不正當利益,不屬行賄。

  問:若早年在內地經商時曾賄賂的官員已被起訴及定罪,修例後涉事港商會否被追究及移交到內地?

  答:修例後若涉事港商前往內地,而內地認為需要追究,則在該名港商身處內地時,已可採取行動,無需動用複雜的移交逃犯程序。這種情況亦需以符合「追溯期」要求為前提。

  問:港商在內地遇上商業糾紛,而不理會內地法庭裁定要賠錢、逃回香港,修例後會否被移交?

  答:這種情況在香港是民事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從而不符合移交逃犯須遵守的「雙重犯罪」原則,即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均屬犯罪方可移交,因此這種情況不會移交。

  問:港商在內地的工廠結業而無賠錢給工人,之後逃回香港,會否被移交?

  答:這種情況在香港可能觸犯《僱傭條例》或《僱傭補償條例》,但並非適用於移交逃犯的罪類,而且這種情況在港若罪成,判監不會超過3年,不符合修例後至少判監3年以上方可移交的原則,因此不移交。

  問:港商在內地欠錢不還而逃回香港,會否被移交?

  答:這種情況在香港若要構成刑事罪,涉事人須有犯罪意圖,即不還錢是否有心欺詐。若非刑事罪,則不移交。

  問:若在內地無報稅而逃回香港,會否被移交?

  答:涉及財政或課稅的罪行,修例後會被剔除出適用於移交逃犯的罪類,因此不移交。

  問:港商曾在內地生產冒牌貨,會否被移交?

  答:涉及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修例後會被剔除出適用於移交逃犯的罪類,因此不移交。

  問:港商曾在內地黑市兌換貨幣,會否被移交?

  答:涉及資金轉移的罪行,修例後會被剔除出適用於移交逃犯的罪類,因此不移交。

  問:若在內地購買冒牌貨,會否被移交?

  答:在香港,購買冒牌貨不屬於刑事罪,從而不符合移交逃犯須遵守的「雙重犯罪」原則,因此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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