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新闻 > 正文

李家超:符「雙重犯罪」原則才可移交

時間:2019-05-26 03:02:19來源:大公報

  圖:李家超(左)及張建宗(中)出席電台節目,強調以「雙重犯罪」原則移交逃犯

  【大公報訊】記者莊恭誠報道: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重申,修訂《逃犯條例》後,在送出方和接收方都屬犯罪才可移交的「雙重犯罪」原則仍會沿用,因此若一個人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版「禁書」後返港,港方不會移交。

  港人外地出「禁書」不會移交

  按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草案,修逃犯例後,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時,仍有多重把關機制及數項保障原則,包括由備受國際認可的司法體系檢視、政治罪不移交等,而原條例中發出拘捕令前先由立法會公開審議的程序,因恐怕會驚動疑犯而不具操作性,修例後會被刪去。保安局早前更回應社會訴求,把適用於移交的罪類減少9項至37項、把至少判監一年才可移交的門檻提高至三年。

  不過反對派仍頻頻抹黑修例、製造恐慌,謠言之一是港人在內地出版「禁書」後返港,會被移交回內地。李家超昨日受訪時表明,在雙重犯罪原則的保障下,這種情形中的當事人不會被移交,因為香港有出版自由、在香港不存在「出版『禁書』」的罪行;同樣的情況亦適用於新聞採訪,因為香港有新聞自由,所以若香港記者在外地採訪了政治異見者而被當地視為犯法,香港亦不會移交。

  若上述兩種情況僅在香港發生又會否被移交?早前旺角暴亂案逃犯黃台仰稱,擔心從外國返港後會被移交去內地;對此多位具法律界背景的立法會議員已嗤之以鼻,強調在香港犯法而香港法院又具司法管轄權,就完全不存在把涉事疑犯移交去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

  至於修例後的法律是否具追溯期,李家超表示,會視乎各地法律而定,若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超過了追溯期限,就不能起訴,香港亦不可能移交。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