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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時評/黃台仰背後的「八國聯軍」/溫滔淼

時間:2019-05-23 03:17:24來源:大公報

  據美國《紐約時報》及《金融時報》報道,被控煽惑及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之後棄保潛逃的本土民主前線前召集人黃台仰及成員李東昇,獲德國批出「難民庇護」。黃台仰接受訪問時表示,關注本港近日關於《逃犯條例》修訂的爭議,擔心修例之後,他會被遣送內地而要「永久流亡」,又指自己作為其中一名政治犯,所以有必要發聲,雲雲。

  報道出街之後,反對派隨即把二人遭受檢控,包裝成「政治迫害」。然而,黃台仰和李東昇當日煽惑及參與旺角暴動的過程,多個媒體亦有報道,更有電視直播,證據確鑿,根本無從抵賴。他們當日的所作所為,不論在哪個國家,包括現在收留二人的德國,均會被控暴動罪,又何來「迫害」之理?

  其次,黃台仰的所謂「逃亡」,不過是他在案件排期期間,向法院申請保釋離港一周,前往英國出席活動,獲批離港後未有按規定報到,根本是棄保潛逃。大家何曾聽過一個遭受「政治迫害」的人,不但能在案件審結前獲准保釋,還能獲法院批准離開當地乎?

  由此可見,所謂的「政治迫害」,不過是子虛烏有的事,這份所謂的「報道」,更加是別有用心。事實上,二人早在上年五月已經取得庇護,為何要等到今天才來報道?為何二人獲得庇護的消息,竟然不是來自德國媒體的報道,而是美國媒體?

  為何整個報道的主要側重點,竟然是黃台仰關注《逃犯條例》的修訂?很明顯,這份所謂的「報道」,只是配合美國政府反對香港修例,藉此製造所謂的「國際輿論壓力」的文宣而已。

  說到這裏,肯定有人會問:《逃犯條例》修訂之後,二人真的有機會被遣送內地嗎?答案是絕對否定的,因為二人煽惑和參與暴動的作案地點,是在香港而非內地。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19條又規定,香港特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11條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觸。換句話說,《逃犯條例》作為本地法律,其修訂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二條和第19條的規定,所以任何人在香港特區內作案,案件只能交由香港的本地法院審判。

  只有疑犯在內地作案,內地的司法機關才可向香港提出逃犯移交的申請。事實再次證明,境外勢力為了醜化《逃犯條例》,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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