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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庭改判兩月 即收監

時間:2019-05-17 03:21:23來源:大公報

黃之鋒三度入獄

  圖:黃之鋒刑事藐視法庭罪改判監禁兩個月,即時入獄,圖為他判決前見記者

大公報記者周峻峯攝

  【大公報訊】記者周峻峯報道:香港眾志黃之鋒2014年「佔旺」期間,阻撓執達主任清場,被控違反法庭禁制令。高等法院上訴庭昨作出裁決,改判黃監禁兩個月,需即時入獄,亦是黃三度踏入監獄之門。法官潘兆初強調,任何人犯刑藐案需判以阻嚇性刑期,因其行為等同直接及正面挑戰法庭,亦對法庭構成侮辱,處以監禁是最適合判刑。

  挑戰法治 須處具阻嚇刑期

  2014年11月「佔旺」行動,擔任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的被告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20人,阻撓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區。黃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去年1月法庭判其罪成,監禁3個月,黃僅坐牢六天,便不服定罪上訴。至於同案的岑敖暉等14名被告則被判監一至兩個月,但獲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社民連黃浩銘則被判囚四個半月。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直斥,刑事藐視法庭威脅到整體司法工作,是對法治、本港根本結構和基石的直接挑戰,法庭一般對刑藐者處以阻嚇性刑期,以阻止答辯人再犯及阻止其他人干犯有關法例,監禁是最適合的判刑。

  潘兆初指出,原審法官有充分證據支持答辯人參與程度,既深入且廣泛及扮演領導角色,而其行為嚴重及公然地違反強制令。加上,黃本人承認是蓄意及明知故犯地干擾強制令的執行,對法庭是正面及直接挑戰,亦對法庭構成侮辱,故必須處以阻嚇性刑期。

  潘官又稱,原審法官雖沒就被告年輕作量刑考慮,但不接納答辯人陳詞指服役六天監禁刑期可作為即時釋放的理據,因該刑期偏離同系列案件中所判處的判刑範圍,考慮到黃認罪及向法庭致歉,因此裁決他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至兩個月,需即時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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