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新闻 > 正文

防虐兒 法改會倡設「沒有保護罪」

時間:2019-05-17 03:17:43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陳卓康報道:虐兒案件往往因受害人難以指證被告,或施暴者推搪及保持緘默,導致控方舉證困難或控以較輕罪名。法律改革委員會昨建議政府修例加重虐兒及忽略照顧的罰則,以及新訂更容易舉證的「沒有保護罪」,肩負照顧責任者包括家人、教師、校長或院舍負責人,均有可能需負上刑責;受保護者適用16歲以下兒童,以及任何身體或精神殘疾、疾病或衰弱的易受傷害人士,如受害人死亡可被判監20年,受傷害則可判監15年。

  針對被虐兒童有口難言

  法改會小組委員會經過近13年研究,昨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諮詢文件,向政府提出十四項建議,包括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在現有的虐兒及疏忽照顧罪之外新增「沒有保護罪」。主席韋凱雯(Amanda Whitfort)稱,法例參照南澳大利亞法例的概念,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或與受害人同住並有頻密接觸,若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即可控罪。

  小組成員熊運信表示,如受害人能準確指出何時何地被誰虐打,控方已可改控謀殺、誤殺、傷人等實質罪名,建議的新罪行主要是針對被虐兒童有口難言,親屬保持緘默推搪,只能依賴環境證供的個案,「控方唔使證明邊個真係打,只需證明細路仔被虐待而(被告)無採取行動。」他舉例,母親男友經常在家明知孩子長期受虐不理、校長目擊學生被老師打而沒有盡力制止,都有機會負上刑責。

  馬宣立醫生稱,虐兒數字近年一直上升,不少警察和律師查案感到沮喪,明知有孩子被虐,但其中一個父母否認而束手無策。至於院舍員工虐待院友,院舍負責人是否負上刑責,馬宣立認為,要視乎負責人是否在場及知情。

  防止虐待兒童會助理總幹事黃翠玲表示歡迎,認為具阻嚇性,但認為修例應清楚向公眾說明,保姆、老師等是否屬條例包括的對象,關注如親人曾經勸喻或制止虐兒但不成功,會否需負上刑責。她另建議應立法全面禁止體罰,改善現行兒童死亡個案檢討機制,加入嚴重個案。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