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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逃犯條例|坊間建議不可行 政府方案最可取

時間:2019-05-08 03:17:51來源:大公報

  圖: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聯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修訂《逃犯條例》再作詳盡解釋\大公報記者林少權攝

  特區政府昨日召開記者會,就修訂《逃犯條例》再作詳盡解釋,強調修例注重對被移交者的保障。對於有意見提出先修改現行法例以處理「台灣殺人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明,坊間提出的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以及「港人港審」等建議,均「不確切可行」,不能達到處理「台灣殺人案」的目的,她強調,政府方案最可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修例只是針對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並非守法的市民,修例亦刻不容緩:「我們已經『鴕鳥』咗22年,假設你是下一案件的受害人,你的感受就好似現在『台灣殺人案』的家人般」。\大公報記者 文軒

  鄭若驊在記者會上表示,最近有人提出先修改現行法例以處理「台灣殺人案」,包括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或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也有法律學者建議引入「港人港審」。

  鄭若驊指出,如果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修例後的有關條文便只能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而不能夠處理去年發生的「台灣殺人案」;若加上一個條例來處理刑法追溯期,則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寫明的「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

  「港人港審」違「屬地原則」

  至於「港人港審」,鄭若驊指出,除了同樣存在不具追溯力的問題外,還因為香港屬於普通法法域,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在境內發生,才會行使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但「港人港審」會令香港行之已久的「屬地原則」產生根本性的改變,且若擴大「域外法權」處理殺人案,取證方面會有困難,所以該建議不能被輕率採納。

  對於有建議認為,香港不應向沒有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司法管轄區移交疑犯,鄭若驊指出,與本港就移交逃犯簽訂了長期協議的新加坡及馬來西亞,都沒實施這項公約,故有關建議與政府一貫做法不相符。至於被移交者會否有足夠的人身保障,她強調,當有國家或地區向港府提出移交申請,律政司會檢視要求移交一方提供的證據,才會建議政府是否拘捕疑犯,其後法庭亦會審理有關移交申請,涉案人有權在法庭作出陳述,特首也會作出最後把關,又指出相關人士可有權申請司法覆核,法庭亦可就是否保障人權作出裁決。

  香港不再做「鴕鳥」

  李家超指出,「台灣殺人案」已說明涉及傷人、炸彈等嚴重罪行,會隨時隨地發生,政府不容許嚴重罪犯藏身香港,威脅本港安全。他表示,修例除了是為了處理「台灣殺人案」,亦是為了堵塞法律漏洞,「我們已經『鴕鳥』咗22年,假設你是下一案件的受害人,你的感受就好似現在『台灣殺人案』的家人般」。他重申,特區政府的修例建議適用於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而非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更非為內地而設,「更重要是,草案所針對的人,都是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並非守法的市民」。

  李家超直言,原本應在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上討論相關議題,而非在記者會上,但法案委員會成立了一個月,政府團隊仍未能就修例向委員解釋或交換意見。他重申,法案委員會是最適合討論這些問題的地方,亦是議會的應有功能;「台灣殺人案」疑犯因洗黑錢罪被判監29個月,最快10月獲釋,他期望法案委員會盡快展開審議草案的工作,當局亦會盡一切努力在今個立法年度結束前推動法案審議。

  現行條例人權保障全部保留

  圖:特區政府昨日召開記者會,重申修訂《逃犯條例》刻不容緩

  對於前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早前流竄台灣,聲稱擔憂通過《逃犯條例》修訂後會被移交內地受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表示,香港沒有出版限制,移交逃犯的罪行也不包括政治罪行,林榮基的情況不符合兩地同屬犯罪的原則。

  李家超在記者會上提到,最近有人稱擔心記者因訪問政治人物,或書商因售賣政治書籍等行為而被移交內地,但有關說法並不正確。他強調,香港擁有出版自由,移交安排亦不會涉及任何政治罪行,修例對此有充分保障。他認為,若這些言論是由具法律背景的人士提出,那麼有關人士此舉便是「不負責任」。

  「政治罪行不移交」沒有變

  李家超強調,《逃犯條例》現有的人權和程序保障,包括政治罪行不移交、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兩審、可申請人身保護、有上訴和司法覆核權利等,於修例建議中全部適用和保留。他說,處理每宗個案時,當局會全面和詳細審理,並擁有決定處理或不處理的權利,所有移交要求受到行政機關和法庭雙重把關,倘個案不符合法定要求,也不會被移交。

  另外,被問到香港回歸時,特區政府將內地剔除於引渡安排之外,今日修例會否違背政策原意之時,李家超直言問題本身錯誤,因為當初《逃犯條例》制訂之時,只是將未回歸前的法律本地化,而未回歸前只是沒有處理過與內地的引渡,而不是刻意的安排。

  被問到日後香港若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會否將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加入《逃犯條例》附表罪行中,李家超回應表示,在《逃犯條例》附表罪類中加入罪行要經立法過程,即必須由立法會審議通過;而且倘若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在香港立法,便可用本地法律作出檢控,不涉及移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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