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荃灣至深井一帶的海域徒手捕魚,並沒有觸犯漁護署相關法例,原因是捕漁人士沒有使用船隻,肇事位置亦不是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範圍。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據《漁業保護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船隻必須為已登記的本地漁船,或持有有效的研究捕魚許可證,否則,最高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徒手捕魚 不屬違法
如潛水員所乘坐用作捕魚的船隻領有有效運作牌照,或乘坐非主要用作捕魚而設計或裝備的船隻,而潛水員在透過調節器而呼吸潛水時捕魚,不論有否使用或借助任何手抄網、刺槍或魚鈎,均沒有違法。
在過去三年,署方就有一宗涉及借助船隻進行水面供氣潛捕的違法個案,成功檢控三人。此外,據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未經許可,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以任何方式獵捕動物,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包括:海下灣海岸公園、印洲塘海岸公園、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東平洲海岸公園、大小磨刀海岸公園及鶴咀海岸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