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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倡修例允一次性移交逃犯

時間:2019-02-13 03:17:35來源:大公報

  圖:港男(右)涉嫌在台灣殺死香港女友(左)後返港,但因港台之間沒有移交逃犯協定,該謀殺罪仍未昭雪

  去年一名陳姓港男涉嫌在台灣殺害潘姓女友後潛逃返港,基於本港與台灣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不能按台灣請求移交疑犯。保安局建議修訂法例,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簽訂有長期移交安排的地方,並建議處理個案時,須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程序。潘姓少女家屬歡迎建議,期望為她討回公道;社會各界人士亦紛紛支持相關修例,認為可避免讓香港淪為「犯罪天堂」,亦有助維護市民安全。/大公報記者 莊恭誠

  去年二月,本港20歲潘姓少女與陳姓男友前往台灣共渡情人節,豈料遭殺害後藏屍於行李篋,再棄於台北捷運竹圍站附近,而陳姓男子之後逃回香港,涉盜竊罪被捕。惟因香港法院不能處理發生在台灣的案件,加上香港與台灣之間沒有涉及移交證供、協辦案件等工作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亦無移交逃犯協定,該疑犯涉嫌的謀殺罪可能不了了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多重司法保障助把關

  保安局昨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計劃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以填補法律漏洞。修例目標之一是取消現時移交逃犯安排和相互法律協助安排中,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其他部分」等一類條文,使香港與內地、台灣、澳門可就移交逃犯和相互法律協助,訂立雙邊協定或多邊公約等「長期安排」,又或以一次性的「個案方式」合作。

  另一修例目標改變個案方式的操作局限。按現行法例,循個案方式移交逃犯須先經立法會公開審議,而審議完畢前不可實施拘捕等程序,惟案情泄露有機會驚動逃犯即時潛逃。保安局建議,把立法會公開審議的做法改為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之後的程序與現時相若,即向法庭申請臨時拘捕令,之後再由法庭聆訊及裁決。保安局指,該修訂參照了不少國家的安排。

  政府消息人士強調,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為啟動程序,不等同逃犯必定被移交,程序上要先由提出申請的司法管轄區提供證據,警方和律政司檢視後覺得證據充分,才會申請臨時拘捕令,並須得到經法庭同意,而最終移交逃犯與否,亦要由法庭在引渡聆訊後裁決,整個司法程序可謂多重保障,與香港現有司法程序及標準一致,相信香港的司法體系可起到把關作用。消息人士又指,法庭聆訊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案件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個人權利及程序是否得到保障等。

  涉政治檢控不予移交

  按保安局提交給立法會的文件,上述個人權利保障涵蓋的範圍,會沿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的既有條文,包括:案中行為須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同樣構成犯罪,且屬《逃犯條例》附表一載列的謀殺、性侵犯、綁架等46項嚴重罪行;在一地已審的罪行,不能在另一方再審;涉及政治性質的罪行,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政治意見而被檢控等,須拒絕移交請求;若罪行可判死刑,請求方須先保證不執行死刑,方可移交。

  政府消息人士指,若法庭認為個案不符上述要求,便不會移交逃犯,例如內地有而香港無的尋釁滋事罪,就不適用於移交逃犯。早前的港人台灣殺人案凸顯現有制度的漏洞,政府不能對有人犯法而不受制裁視若無睹,更不能令香港淪為「犯罪天堂」,修例有助維護市民安全、避免嚴重罪犯潛伏在港,同時兼顧個人權利保障,希望這次修例在本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後,盡快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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